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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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6号

当事人: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E*U

住 所:灌云县侍庄街道树云村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9月10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1108.00平方米土地建设安置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

2、询问笔录2份,证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事实;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面积为110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80.98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耕地面积为1108.00平方米。

4、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所占用的1108.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5、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6、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108.00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08.0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1780.98平方米建筑物(两栋三层楼房)。

    三、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08.00平方米土地。

    2.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6日

    联系人:张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6号

当事人: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E*U

住 所:灌云县侍庄街道树云村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9月10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1108.00平方米土地建设安置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

2、询问笔录2份,证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事实;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面积为110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80.98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耕地面积为1108.00平方米。

4、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所占用的1108.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5、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树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6、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108.00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08.0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1780.98平方米建筑物(两栋三层楼房)。

    三、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08.00平方米土地。

    2.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6日

    联系人:张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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