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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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5号

当事人:连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6KWRX43

住 所: (略) 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215号

我局于2023 (略) 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孟陬路北侧)180.00平方米土地建设灌云县四队镇万盛凤凰城售楼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连云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连云 (略) 。

2、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的事实;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面积为1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 。同时证明该宗地权属为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集体所有。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146.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4.00平方米。

4、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连云 (略) 所占用的180.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5、现场照片2张,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6、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6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3.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印发《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灌自然资发【2022】105号)文件,经承办人员对照上述文件内容,该案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180.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8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60.00平方米建筑物(售楼处)和20.00平方米的其他设施(水泥预制道路);

    三、按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的146.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9200.00元;对非法占用的34.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行为(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1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4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80.00平方米土地。

    2.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6日

    联系人:张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5号

当事人:连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6KWRX43

住 所: (略) 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215号

我局于2023 (略) 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孟陬路北侧)180.00平方米土地建设灌云县四队镇万盛凤凰城售楼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连云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连云 (略) 。

2、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的事实;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面积为1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 。同时证明该宗地权属为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集体所有。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146.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4.00平方米。

4、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连云 (略) 所占用的180.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5、现场照片2张,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6、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6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3.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印发《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灌自然资发【2022】105号)文件,经承办人员对照上述文件内容,该案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180.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8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60.00平方米建筑物(售楼处)和20.00平方米的其他设施(水泥预制道路);

    三、按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的146.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9200.00元;对非法占用的34.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行为(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1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4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80.00平方米土地。

    2.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6日

    联系人:张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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