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5号 |
当事人:连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6KWRX43 住 所: (略) 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215号 我局于2023 (略) 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孟陬路北侧)180.00平方米土地建设灌云县四队镇万盛凤凰城售楼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连云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连云 (略) 。 2、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的事实;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面积为1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 。同时证明该宗地权属为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集体所有。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146.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4.00平方米。 4、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连云 (略) 所占用的180.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5、现场照片2张,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6、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6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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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5号 |
当事人:连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6KWRX43 住 所: (略) 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215号 我局于2023 (略) 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孟陬路北侧)180.00平方米土地建设灌云县四队镇万盛凤凰城售楼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连云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连云 (略) 。 2、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的事实;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面积为1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 。同时证明该宗地权属为灌云县四队镇街西社区集体所有。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146.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4.00平方米。 4、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连云 (略) 所占用的180.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5、现场照片2张,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6、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6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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