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赤壁市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3年7月5日, (略) 高质 (略) (建设单位)组织湖北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1名专家(名单附后)组成验收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现场检查。
验收组现场查看了生产区、生活区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验收单位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汇报,查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和评议,形成验收组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 (略) (略) 赤壁经济开发区,实际总投资为15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为7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5.0%,主要通过检测设备对不明物质的成分进行测定(地表水、饮用水、土壤、有机肥、空气环境与废气、噪声等方面)。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高质 (略) 于2021年12月委托湖北 (略) 编制完成了《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12月17 (略) 生态 (略) 分局《关于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咸环赤审字[2021]31号)。
(3)验收范围
与环评一致。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与环评一致,属于非重大变动情形。
三、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1)废水
营运期本项目实验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略) 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赤马港。
(2)废气
实验废气:通风橱/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6套)。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为来自设备噪声,治理措施为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废反渗透膜交由厂家回收。危险固体废物:实验废液、废化学试剂容器、废活性炭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湖北汇楚 (略) )处置。本项目各类废物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置,基本可实现零排放。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总排口pH排放浓度在7.85~7.99(无量纲)之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134~150mg/L之间(均值浓度14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62.9~70.4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42~50mg/L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11.4~11.8mg/L之间(均值浓度11.7mg/L),动植物油排放浓度未检出,总磷排放浓度在1.18~1.35mg/L之间,总氮排放浓度在24.7~25.9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赤壁接管标准(pH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3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悬浮物≤180mg/L、氨氮≤25mg/L、总磷≤5mg/L、总氮≤36mg/L、动植物油≤100mg/L)。
(2)废气
G1排气筒(有组织):验收监测期间,G1排气筒中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在2.33~2.52mg/m3之间,排放速率0.036~0.042kg/h,均值排放速率为0.0393kg/h,硫酸雾、氯化氢均未检出,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m,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
G2排气筒(有组织):验收监测期间,G2排气筒中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在2.41~3.16mg/m3之间,排放速率0.026~0.030kg/h,均值排放速率为0.0258kg/h,硫酸雾、氯化氢均未检出,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m,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
G3排气筒(有组织):验收监测期间,G3排气筒中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在2.20~2.65mg/m3之间,排放速率0.045~0.054kg/h,均值排放速率为0.0498kg/h,硫酸雾、氯化氢均未检出,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m,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
G4排气筒(有组织):验收监测期间,G4排气筒中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在2.45~3.22mg/m3之间,排放速率0.051~0.068kg/h,均值排放速率为0.0595kg/h,硫酸雾、氯化氢均未检出,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m,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3个点位的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65~1.68mg/m3之间,硫酸雾未检出,氯化氢未检出,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非*烷总烃4.0mg/m3、硫酸雾1.2mg/m3、氯化氢0.2mg/m3)。
(3)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N1~N8昼间噪声在52.6~64.6dB(A),夜间噪声46.9~53.9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总量
本项目实测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022t/a、氨氮:0.002t/a、VOCs(以非*烷总烃计):0.01744t/a,可满足环评批复总量控制指标 COD:0.024t/a、氨氮:0.002t/a、VOCs(以非*烷总烃计):0.018t/a要求。
五、要求与建议
1、明确废气处理措施的活性炭填装量,碘值,更换周期。
2、核实验收范围并补充支撑性材料。
3、完善危废暂存间建设,加强危废暂存间分区。
六、验收结论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整改要求且完善验收调查报告的前提下,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实验室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
2023年7月5日, (略) 高质 (略) (建设单位)组织湖北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1名专家(名单附后)组成验收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现场检查。
验收组现场查看了生产区、生活区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验收单位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汇报,查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和评议,形成验收组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 (略) (略) 赤壁经济开发区,实际总投资为15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为7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5.0%,主要通过检测设备对不明物质的成分进行测定(地表水、饮用水、土壤、有机肥、空气环境与废气、噪声等方面)。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高质 (略) 于2021年12月委托湖北 (略) 编制完成了《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12月17 (略) 生态 (略) 分局《关于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咸环赤审字[2021]31号)。
(3)验收范围
与环评一致。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与环评一致,属于非重大变动情形。
三、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1)废水
营运期本项目实验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略) 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赤马港。
(2)废气
实验废气:通风橱/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6套)。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为来自设备噪声,治理措施为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废反渗透膜交由厂家回收。危险固体废物:实验废液、废化学试剂容器、废活性炭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湖北汇楚 (略) )处置。本项目各类废物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置,基本可实现零排放。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总排口pH排放浓度在7.85~7.99(无量纲)之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134~150mg/L之间(均值浓度14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62.9~70.4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42~50mg/L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11.4~11.8mg/L之间(均值浓度11.7mg/L),动植物油排放浓度未检出,总磷排放浓度在1.18~1.35mg/L之间,总氮排放浓度在24.7~25.9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赤壁接管标准(pH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3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悬浮物≤180mg/L、氨氮≤25mg/L、总磷≤5mg/L、总氮≤36mg/L、动植物油≤100mg/L)。
(2)废气
G1排气筒(有组织):验收监测期间,G1排气筒中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在2.33~2.52mg/m3之间,排放速率0.036~0.042kg/h,均值排放速率为0.0393kg/h,硫酸雾、氯化氢均未检出,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m,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
G2排气筒(有组织):验收监测期间,G2排气筒中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在2.41~3.16mg/m3之间,排放速率0.026~0.030kg/h,均值排放速率为0.0258kg/h,硫酸雾、氯化氢均未检出,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m,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
G3排气筒(有组织):验收监测期间,G3排气筒中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在2.20~2.65mg/m3之间,排放速率0.045~0.054kg/h,均值排放速率为0.0498kg/h,硫酸雾、氯化氢均未检出,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m,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
G4排气筒(有组织):验收监测期间,G4排气筒中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在2.45~3.22mg/m3之间,排放速率0.051~0.068kg/h,均值排放速率为0.0595kg/h,硫酸雾、氯化氢均未检出,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m,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3个点位的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65~1.68mg/m3之间,硫酸雾未检出,氯化氢未检出,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非*烷总烃4.0mg/m3、硫酸雾1.2mg/m3、氯化氢0.2mg/m3)。
(3)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N1~N8昼间噪声在52.6~64.6dB(A),夜间噪声46.9~53.9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总量
本项目实测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022t/a、氨氮:0.002t/a、VOCs(以非*烷总烃计):0.01744t/a,可满足环评批复总量控制指标 COD:0.024t/a、氨氮:0.002t/a、VOCs(以非*烷总烃计):0.018t/a要求。
五、要求与建议
1、明确废气处理措施的活性炭填装量,碘值,更换周期。
2、核实验收范围并补充支撑性材料。
3、完善危废暂存间建设,加强危废暂存间分区。
六、验收结论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整改要求且完善验收调查报告的前提下,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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