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1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汽车零部件的生产搬迁项目

内容
 
发送至邮箱

2023年7月21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汽车零部件的生产搬迁项目

2023年 (略) 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汽车零部件的生产搬迁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镇刘塘路7号

无锡万 (略)

(略) (略)

无锡万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杨树路7号,现 (略) 滨湖区胡埭镇刘塘路7号,本项目 (略) (略) 的厂房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振动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排放限值,即昼间≤75dB,夜间≤72dB。在生产车间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0510-*

*@*63.com

公开时间:2023年7月21日~2023年7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2023年 (略) 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汽车零部件的生产搬迁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镇刘塘路7号

无锡万 (略)

(略) (略)

无锡万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杨树路7号,现 (略) 滨湖区胡埭镇刘塘路7号,本项目 (略) (略) 的厂房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振动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排放限值,即昼间≤75dB,夜间≤72dB。在生产车间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0510-*

*@*63.com

公开时间:2023年7月21日~2023年7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