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实施方案的批复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实施方案的批复
平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批准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实施方案的请示》(平政发〔2023〕30号)收悉。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国土资发〔2018〕7号)等文件规定,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实施方案,总规模1.8627公顷,拟复垦为农用地面积1.8627公顷(其中耕地为1.7983公顷,拟复垦耕地质量等别为7等)。本项目不涉及安置区。
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指标要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归村集体使用和支配,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改善农民当前和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项目情况表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项目情况表
单位:公顷
县(市、区) | 项目区名称 | 拆旧区 | 指标 面积 | |||||
拆旧地块位置 | 拆旧地块面积 | |||||||
地块编号 | 乡镇 | 村庄 | 拟复垦农用地面积 | |||||
耕地 面积 | ||||||||
平原县 | 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 拆旧项目 | 拆旧地块1 | 龙门街道 | 林庄 | 1.8627 | 1.8627 | 1.7983 | 1.8627 |
合计 | 1.8627 | 1.8627 | 1.7983 |
平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批准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实施方案的请示》(平政发〔2023〕30号)收悉。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国土资发〔2018〕7号)等文件规定,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实施方案,总规模1.8627公顷,拟复垦为农用地面积1.8627公顷(其中耕地为1.7983公顷,拟复垦耕地质量等别为7等)。本项目不涉及安置区。
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指标要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归村集体使用和支配,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改善农民当前和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项目情况表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拆旧项目情况表
单位:公顷
县(市、区) | 项目区名称 | 拆旧区 | 指标 面积 | |||||
拆旧地块位置 | 拆旧地块面积 | |||||||
地块编号 | 乡镇 | 村庄 | 拟复垦农用地面积 | |||||
耕地 面积 | ||||||||
平原县 | 平原县龙门街道林庄(一期) 拆旧项目 | 拆旧地块1 | 龙门街道 | 林庄 | 1.8627 | 1.8627 | 1.7983 | 1.8627 |
合计 | 1.8627 | 1.8627 | 1.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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