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能绿源化工有限公司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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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能绿源化工有限公司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十三师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道湖工业园内,以煤为原料,新建年产高氮水溶复合肥100万吨、柴油机尾气清洁剂40万吨、三聚氰胺20万吨、液体二氧化碳5万吨。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641万元,占总投资的11.15%。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兵团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兵团第 (略) 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出具了《关于安徽晋煤 (略) 原固定床装置产能置换的函》。第 (略) 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承诺的函》,并按其承诺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气化装置原煤仓、粉煤仓废气;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原料拆包破碎粉尘、产品包装废气;三聚氰胺产品包装废气;动力站原煤进仓、除渣、除灰废气;原煤储运过程中破碎、转运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低温*醇洗尾气经浮阀塔洗涤处理。废气中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硫回收尾气经双氧水洗涤,再经湿式电除雾过滤器处理。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洗涤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和一级文丘里洗涤处理。尿素装置造粒塔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塔顶自带排气口排放。三聚氰胺装置含氨废气和干燥废气经氨洗涤塔处理。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高氮水溶复合肥产品包裹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中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气化装置捞渣机放空气、除氧器排放气、真空闪蒸不凝气、尿素装置酸洗塔废气分别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磨煤干燥配套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燃气热风炉、三聚氰胺装置中熔盐炉及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动力站煤粉锅炉(2开1备)废气各经1套“SCR脱硝+电袋除尘器+氨法脱硫”处理。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表1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2018)中3毫克/立方米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级喷淋+除湿塔+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原煤、原料输送采用密闭式输送栈桥;强化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控制措施,采取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醇储罐采取氮封保护,液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对产氨、用氨区及液氨罐区设置氨气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加强输料泵、管道、阀门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采用加盖及负压收集方式。工艺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226.52吨/年、463.0吨/年、54.61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备煤装置废水,回用至煤仓降尘;净化装置冷凝液返回气化装置用于粗煤气洗涤,汽提塔塔顶冷凝液送动力站脱硝系统配制脱硝剂;尿素装置工艺解析水送至脱盐水站作为补充水使用;复合肥装置造粒废气和干燥废气洗涤水、收尘尾气洗涤废水沉降后,上清液作为洗涤液循环使用。

生活污水和气化装置气化灰水、低温*醇洗含醇废水、火炬系统分液罐排污水、装置及地面冲洗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经“综合调节池+SBR+二沉池+混凝沉淀池+BAF池+机械过滤”处理后,与锅炉废水、汽包排污水、循环水站废水、除盐水站废水一并进入回用水站,经“调节+沉淀+过滤+超滤+反渗透”处理,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17)中再生水水质指标后回用于除盐水站及装置生产用水补水,剩余废水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间接排放限值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排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污水输送管线、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回用水站、化学品库、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油池、贮油池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在罐区、污水处理站、厂区前设置3个地下水污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罐区、污水处理站、厂界外主导风向下风向设置3个土壤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变换装置产生的脱毒槽废保护剂、催化剂、废保护瓷球、吸附剂,硫回收装置产生的废制硫催化剂、SCR废催化剂,尿素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脱氢催化剂、水解脱硫剂、精脱硫剂,复合肥装置、三聚氰胺装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三聚氰胺装置产生的废吸附滤渣和干燥废气滤渣,动力站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废化学药剂,废变压器油、废铅蓄电池均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产生的废盐、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生化污泥需进行固体废物鉴别,鉴别结果出具之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危废暂存库四周设置导流槽。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罐区四周设置围堰,并设置物料收集设施和备用储罐;储罐泄漏情况下,收集泄漏物料,并送备用罐回收利用,事故废水经导流渠进入事故池,经调蓄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变电站内设置污油排蓄系统和事故油池,事故油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按规定在硫回收尾气排气筒、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动力站锅炉排气筒安装废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在厂区废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厂区进出口、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关键环节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八)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配合第 (略)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承诺的函》,落实项目大气污染物区域等量削减措施,并按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我局委托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十三师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道湖工业园内,以煤为原料,新建年产高氮水溶复合肥100万吨、柴油机尾气清洁剂40万吨、三聚氰胺20万吨、液体二氧化碳5万吨。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641万元,占总投资的11.15%。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兵团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兵团第 (略) 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出具了《关于安徽晋煤 (略) 原固定床装置产能置换的函》。第 (略) 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承诺的函》,并按其承诺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气化装置原煤仓、粉煤仓废气;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原料拆包破碎粉尘、产品包装废气;三聚氰胺产品包装废气;动力站原煤进仓、除渣、除灰废气;原煤储运过程中破碎、转运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低温*醇洗尾气经浮阀塔洗涤处理。废气中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硫回收尾气经双氧水洗涤,再经湿式电除雾过滤器处理。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洗涤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和一级文丘里洗涤处理。尿素装置造粒塔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塔顶自带排气口排放。三聚氰胺装置含氨废气和干燥废气经氨洗涤塔处理。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高氮水溶复合肥产品包裹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中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气化装置捞渣机放空气、除氧器排放气、真空闪蒸不凝气、尿素装置酸洗塔废气分别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磨煤干燥配套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燃气热风炉、三聚氰胺装置中熔盐炉及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动力站煤粉锅炉(2开1备)废气各经1套“SCR脱硝+电袋除尘器+氨法脱硫”处理。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表1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2018)中3毫克/立方米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级喷淋+除湿塔+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原煤、原料输送采用密闭式输送栈桥;强化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控制措施,采取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醇储罐采取氮封保护,液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对产氨、用氨区及液氨罐区设置氨气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加强输料泵、管道、阀门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采用加盖及负压收集方式。工艺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226.52吨/年、463.0吨/年、54.61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备煤装置废水,回用至煤仓降尘;净化装置冷凝液返回气化装置用于粗煤气洗涤,汽提塔塔顶冷凝液送动力站脱硝系统配制脱硝剂;尿素装置工艺解析水送至脱盐水站作为补充水使用;复合肥装置造粒废气和干燥废气洗涤水、收尘尾气洗涤废水沉降后,上清液作为洗涤液循环使用。

生活污水和气化装置气化灰水、低温*醇洗含醇废水、火炬系统分液罐排污水、装置及地面冲洗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经“综合调节池+SBR+二沉池+混凝沉淀池+BAF池+机械过滤”处理后,与锅炉废水、汽包排污水、循环水站废水、除盐水站废水一并进入回用水站,经“调节+沉淀+过滤+超滤+反渗透”处理,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17)中再生水水质指标后回用于除盐水站及装置生产用水补水,剩余废水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间接排放限值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排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污水输送管线、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回用水站、化学品库、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油池、贮油池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在罐区、污水处理站、厂区前设置3个地下水污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罐区、污水处理站、厂界外主导风向下风向设置3个土壤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变换装置产生的脱毒槽废保护剂、催化剂、废保护瓷球、吸附剂,硫回收装置产生的废制硫催化剂、SCR废催化剂,尿素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脱氢催化剂、水解脱硫剂、精脱硫剂,复合肥装置、三聚氰胺装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三聚氰胺装置产生的废吸附滤渣和干燥废气滤渣,动力站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废化学药剂,废变压器油、废铅蓄电池均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产生的废盐、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生化污泥需进行固体废物鉴别,鉴别结果出具之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危废暂存库四周设置导流槽。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罐区四周设置围堰,并设置物料收集设施和备用储罐;储罐泄漏情况下,收集泄漏物料,并送备用罐回收利用,事故废水经导流渠进入事故池,经调蓄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变电站内设置污油排蓄系统和事故油池,事故油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按规定在硫回收尾气排气筒、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动力站锅炉排气筒安装废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在厂区废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厂区进出口、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关键环节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八)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配合第 (略)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承诺的函》,落实项目大气污染物区域等量削减措施,并按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我局委托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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