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钒资源绿色高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钒资源绿色高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川环审批〔2023〕63号
四川 (略) :
《钒资源绿色高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四川乐山沙湾经济开发区现有厂区炼钢车间旁实施钒资源绿色高效利用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203-*-07-0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改建用地区域内的1~3#转炉一次除尘、1~2#转炉二次除尘、铁水直兑除尘系统和KR铁水脱硫预处理系统等既有设施,新建100吨提钒转炉1座、铁水脱硫预处理系统1套,配套建设含钒生铁和散状物料转运及投料系统、半钢水转运及烘烤系统、余热回收系统、浊循环水处理系统、烟气处理设施等,其他公辅环保设施均依托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高炉炉料钒钛矿入炉比例维持69%不变,提钒转炉与炼钢转炉形成双联模式进行提钒冶炼,不新增钢铁产能,全厂铁水提钒率由80%提升至100%,新增标准钒渣3.45万吨/年。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60万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所在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和完善相关工艺及参数,加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的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厂各工序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二)严格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统筹全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设计和运维管理,优化和完善相关工艺及参数,加强其日常运行及设备维护管理,以及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确保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并稳定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要求。提钒转炉一次烟气经新型OG法(二级喷雾蒸发洗涤+长颈环缝文氏管洗涤+净化旋流脱水)处理后由80米排气筒点火放散。二次烟气经“炉前烟罩和炉侧集气罩收集+长袋低压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三次烟气经“屋顶罩收集+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半钢罐烘烤废气依托提钒转炉三次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新建提钒转炉车间边界外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在企业现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三)严格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系统,强化初期雨水的收集和全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有效处理及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加强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提钒转炉OG法除尘喷淋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除尘灰、提钒转炉一次烟气OG法除尘喷淋废水处理污泥和铁水脱硫渣回用于烧结配料。废耐火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六)严格落实并优化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落实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操作规范,采用有效的监控手段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并配备灵敏、准确的有毒、可燃气体检测等预警系统。按要求严格制定并及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避免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实施后,全厂钢铁产能不变,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行业》(HJ 846-2017)相关要求,全厂不涉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核发总量。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本项目排污前须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 (略) 生态环 (略) 沙湾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经济和信息化厅, (略) 人民政府,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沙湾区人民政府, (略) 沙湾生态环境局,四川乐山沙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 (略) (略) , (略) 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川环审批〔2023〕63号
四川 (略) :
《钒资源绿色高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四川乐山沙湾经济开发区现有厂区炼钢车间旁实施钒资源绿色高效利用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203-*-07-0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改建用地区域内的1~3#转炉一次除尘、1~2#转炉二次除尘、铁水直兑除尘系统和KR铁水脱硫预处理系统等既有设施,新建100吨提钒转炉1座、铁水脱硫预处理系统1套,配套建设含钒生铁和散状物料转运及投料系统、半钢水转运及烘烤系统、余热回收系统、浊循环水处理系统、烟气处理设施等,其他公辅环保设施均依托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高炉炉料钒钛矿入炉比例维持69%不变,提钒转炉与炼钢转炉形成双联模式进行提钒冶炼,不新增钢铁产能,全厂铁水提钒率由80%提升至100%,新增标准钒渣3.45万吨/年。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60万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所在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和完善相关工艺及参数,加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的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厂各工序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二)严格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统筹全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设计和运维管理,优化和完善相关工艺及参数,加强其日常运行及设备维护管理,以及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确保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并稳定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要求。提钒转炉一次烟气经新型OG法(二级喷雾蒸发洗涤+长颈环缝文氏管洗涤+净化旋流脱水)处理后由80米排气筒点火放散。二次烟气经“炉前烟罩和炉侧集气罩收集+长袋低压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三次烟气经“屋顶罩收集+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半钢罐烘烤废气依托提钒转炉三次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新建提钒转炉车间边界外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在企业现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三)严格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系统,强化初期雨水的收集和全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有效处理及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加强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提钒转炉OG法除尘喷淋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除尘灰、提钒转炉一次烟气OG法除尘喷淋废水处理污泥和铁水脱硫渣回用于烧结配料。废耐火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六)严格落实并优化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落实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操作规范,采用有效的监控手段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并配备灵敏、准确的有毒、可燃气体检测等预警系统。按要求严格制定并及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避免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实施后,全厂钢铁产能不变,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行业》(HJ 846-2017)相关要求,全厂不涉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核发总量。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本项目排污前须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 (略) 生态环 (略) 沙湾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经济和信息化厅, (略) 人民政府,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沙湾区人民政府, (略) 沙湾生态环境局,四川乐山沙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 (略) (略) , (略) 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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