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端精品钢铁项目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端精品钢铁项目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端精品钢铁项目(技改扩建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福建大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高端精品钢铁项目(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福建大 (略) 高端精品钢铁项目(项目代码:2019-*-31-03-*)位于长乐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内。根据《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大 (略) 、 (略) 变更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闽工信函产业〔2019〕653号)和《高端精品钢铁产业项目备案证明》(闽工信备〔2019〕A*号),福建大 (略) 通过产能置换在原址进行技改扩建,新增炼铁产能348万吨/年、炼钢产能153.33万吨/年,主要产品有铸件、钢材等。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等。
主体工程:新建1台250平方米烧结机(配套2套余热机组)、1座18平方米球团竖炉、1座1200立方米高炉和2座1260立方米高炉(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1座130吨转炉(配套2台LF精炼炉、2台RH精炼炉、2套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1套三机三流板坯连铸机、1套十机十流方坯连铸机,以及煤气回收、钢渣热闷破碎处理系统)、1套1450毫米轧钢生产线、1套矿渣微粉生产线,配套年产170万吨毛坯铸件铸造生产线。
公辅工程:新建2座3万立方米制氧机组、1套135兆瓦时煤气发电机组、1套12兆瓦时蒸汽发电机组等,将原转炉煤气柜技改至8万立方米。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 (略) 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已发布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等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规模、布局和选址符合《 (略) 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布局规划(2020—2025年)》《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总体规划(2015—2030)》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以及全流程全过程超低排放的理念,立足于建设国际领先的钢铁联合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总体布局、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原辅料,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企业清洁生产在达到一级水平的基础上持续提升。
(二)对“已批在建”项目中的淘汰设备, (略) 生态环境局批复要求拆除到位。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和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各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高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不得设置烟气旁路,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加快落实大宗物料和产品的清洁运输要求,矿石等块状或粉状物料从码头至厂区间应采用封闭廊道等方式密闭输送;条件不成熟确需汽车运输的,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对块状或粉状物料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优化已批在建工程的料场、烧结、高炉、轧钢、石灰窑、转底炉、矿渣微粉生产线的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要综合考虑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要求,预留增设碳排放控制措施的接口和空间。
全厂250平方米烧结机头烟气采用“静电除尘(四电场)+循环流化床脱硫+袋式除尘(褶皱型覆膜滤料)+SCR脱硝”治理,新建的250平方米烧结机实施机头烟气循环;18平方米球团竖炉焙烧烟气采用“静电除尘(四电场)+循环流化床脱硫+袋式除尘(褶皱型覆膜滤料)+低氮燃烧”处理;1200立方米高炉、1260立方米高炉热风炉采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作为燃料+新型低氮燃烧工艺;1850毫米轧钢、1450毫米轧钢加热炉采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作为燃料+新型低氮燃烧工艺;煤气发电废气采用“袋式除尘(覆膜滤料)+小苏打干法脱硫+低氮燃烧+SCR脱硝”处理;矿渣微粉收集器采用“袋式除尘(覆膜滤料)+新型低氮燃烧工艺”处理。烧结机燃料破碎筛分、配料系统、烧结机尾、成品矿槽、竖炉配料上料、球团成品筛分、高炉矿焦槽、高炉出铁场、高炉喷煤煤粉制备、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精炼炉烟气、铸造、钢渣处理废气采用袋式除尘(覆膜滤料)处理;烧结机成品筛分废气采用袋式除尘(超细纤维面层针刺滤料)处理。转炉一次烟气采用LT干法除尘处理。粗轧废气、精轧废气采用塑烧板除尘器处理。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均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其中全厂部分设备的烟气还应按照企业 (略) 生态环境局确认的要求,执行严于超低排放限值标准:18平方米球团竖炉、250平方米烧结机机头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8毫克/立方米、28毫克/立方米、40毫克/立方米,1200立方米炼铁高炉热风炉、1260立方米炼铁高炉热风炉、1850毫米轧钢、1450毫米轧钢加热炉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0 毫克/立方米。上述限值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球团焙烧、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烟气、石灰窑、自备电站排气筒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料场出入口、烧结区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
(略) 生态环境局原环评批复已要求的东侧、南侧厂界设置的环境防护区基础上,西侧、北侧厂界外新增100米环境防护区,东侧、南侧厂界原未划定区域外增设50米环境防护区。项目在符合报告书要求的环境防护距离的同时,还应符合相关卫生防护要求。
2.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建设完善的污水及雨水收集、处理系统,输送污水压力管道尽量采用地上敷设。各类废水不得排入首祉溪;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滨海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置。在首祉溪雨水口设置自动切断阀,强化雨水口水质监控。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投产前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完成详细调查,并根据详细调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地下水污染。
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在关键区域布设的监测点应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全部综合利用。除尘灰、氧化铁皮、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烧结或转底炉车间综合利用;钢渣经热闷破碎处理后,含铁量较高的送炼钢车间或烧结车间综合利用,含铁量低的尾渣连同高炉水渣、脱硫石膏送矿渣微粉车间处理;废耐火材料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或回收利用,满足豁免条件的废铁质油桶可回用于炼钢;废脱硝催化剂、锌渣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应按照危废管理。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震等措施减声降噪,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确保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标。
6.环境风险防范。设置足够容积的自流式环境事故应急池;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氨水罐区围堰、污水管沟、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放总口等环境风险设施、防控环节,须设置切换阀并与事故应急池连通,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废水不排入首祉溪流域。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预案衔接、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项目投产前,落实本厂事故应急池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互连互通。
7.环境监测。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自行监测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加强预测预警预报,监测数据异常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中规划控制带内用地规划未实施前,在后山村布设大气自动监测站、噪声自动监测点,在大祉村、前连村等区域布设大气自动监测站,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通。
8.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三、该项目投产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年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049.838吨、1656.901吨、1705.016吨。其中,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为614.792吨、860.344吨, (略) 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 (略) 域内交易购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885.3吨、1032.413吨;新增的颗粒物年排放量1120.213吨,来源于 (略)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削减量。
四、你公司应提请 (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长乐区政府和滨海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用地布局和控制带等相关要求,控制带范围内不得新增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推进后山村于2022年底前完成搬迁,并加快控制带内用地规划的实施。
(二)长乐区政府和滨海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总体规划(2015—2030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加快园区公共应急池建设并与该项目的事故应急池连通,园区公共应急池应在该项目投产前建成。
(三)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推动该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的落实,督促 (略) ,按《 (略)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并将 (略) 的颗粒物削减量用于本项目;保障并指导建设 (略) 内购买获取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上述工作完成前, (略)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变更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应配合长乐区政府和滨海工业区管委会落实松下码头泊位及全封闭物料输送通廊沿线用地,加快完成全封闭物料输送通廊建设工作。
五、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产能替代方案、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变更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在该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 (略) 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长乐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略) 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端精品钢铁项目(技改扩建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福建大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高端精品钢铁项目(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福建大 (略) 高端精品钢铁项目(项目代码:2019-*-31-03-*)位于长乐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内。根据《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大 (略) 、 (略) 变更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闽工信函产业〔2019〕653号)和《高端精品钢铁产业项目备案证明》(闽工信备〔2019〕A*号),福建大 (略) 通过产能置换在原址进行技改扩建,新增炼铁产能348万吨/年、炼钢产能153.33万吨/年,主要产品有铸件、钢材等。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等。
主体工程:新建1台250平方米烧结机(配套2套余热机组)、1座18平方米球团竖炉、1座1200立方米高炉和2座1260立方米高炉(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1座130吨转炉(配套2台LF精炼炉、2台RH精炼炉、2套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1套三机三流板坯连铸机、1套十机十流方坯连铸机,以及煤气回收、钢渣热闷破碎处理系统)、1套1450毫米轧钢生产线、1套矿渣微粉生产线,配套年产170万吨毛坯铸件铸造生产线。
公辅工程:新建2座3万立方米制氧机组、1套135兆瓦时煤气发电机组、1套12兆瓦时蒸汽发电机组等,将原转炉煤气柜技改至8万立方米。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 (略) 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已发布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等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规模、布局和选址符合《 (略) 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布局规划(2020—2025年)》《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总体规划(2015—2030)》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以及全流程全过程超低排放的理念,立足于建设国际领先的钢铁联合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总体布局、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原辅料,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企业清洁生产在达到一级水平的基础上持续提升。
(二)对“已批在建”项目中的淘汰设备, (略) 生态环境局批复要求拆除到位。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和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各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高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不得设置烟气旁路,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加快落实大宗物料和产品的清洁运输要求,矿石等块状或粉状物料从码头至厂区间应采用封闭廊道等方式密闭输送;条件不成熟确需汽车运输的,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对块状或粉状物料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优化已批在建工程的料场、烧结、高炉、轧钢、石灰窑、转底炉、矿渣微粉生产线的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要综合考虑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要求,预留增设碳排放控制措施的接口和空间。
全厂250平方米烧结机头烟气采用“静电除尘(四电场)+循环流化床脱硫+袋式除尘(褶皱型覆膜滤料)+SCR脱硝”治理,新建的250平方米烧结机实施机头烟气循环;18平方米球团竖炉焙烧烟气采用“静电除尘(四电场)+循环流化床脱硫+袋式除尘(褶皱型覆膜滤料)+低氮燃烧”处理;1200立方米高炉、1260立方米高炉热风炉采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作为燃料+新型低氮燃烧工艺;1850毫米轧钢、1450毫米轧钢加热炉采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作为燃料+新型低氮燃烧工艺;煤气发电废气采用“袋式除尘(覆膜滤料)+小苏打干法脱硫+低氮燃烧+SCR脱硝”处理;矿渣微粉收集器采用“袋式除尘(覆膜滤料)+新型低氮燃烧工艺”处理。烧结机燃料破碎筛分、配料系统、烧结机尾、成品矿槽、竖炉配料上料、球团成品筛分、高炉矿焦槽、高炉出铁场、高炉喷煤煤粉制备、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精炼炉烟气、铸造、钢渣处理废气采用袋式除尘(覆膜滤料)处理;烧结机成品筛分废气采用袋式除尘(超细纤维面层针刺滤料)处理。转炉一次烟气采用LT干法除尘处理。粗轧废气、精轧废气采用塑烧板除尘器处理。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均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其中全厂部分设备的烟气还应按照企业 (略) 生态环境局确认的要求,执行严于超低排放限值标准:18平方米球团竖炉、250平方米烧结机机头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8毫克/立方米、28毫克/立方米、40毫克/立方米,1200立方米炼铁高炉热风炉、1260立方米炼铁高炉热风炉、1850毫米轧钢、1450毫米轧钢加热炉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0 毫克/立方米。上述限值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球团焙烧、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烟气、石灰窑、自备电站排气筒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料场出入口、烧结区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
(略) 生态环境局原环评批复已要求的东侧、南侧厂界设置的环境防护区基础上,西侧、北侧厂界外新增100米环境防护区,东侧、南侧厂界原未划定区域外增设50米环境防护区。项目在符合报告书要求的环境防护距离的同时,还应符合相关卫生防护要求。
2.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建设完善的污水及雨水收集、处理系统,输送污水压力管道尽量采用地上敷设。各类废水不得排入首祉溪;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滨海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置。在首祉溪雨水口设置自动切断阀,强化雨水口水质监控。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投产前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完成详细调查,并根据详细调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地下水污染。
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在关键区域布设的监测点应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全部综合利用。除尘灰、氧化铁皮、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烧结或转底炉车间综合利用;钢渣经热闷破碎处理后,含铁量较高的送炼钢车间或烧结车间综合利用,含铁量低的尾渣连同高炉水渣、脱硫石膏送矿渣微粉车间处理;废耐火材料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或回收利用,满足豁免条件的废铁质油桶可回用于炼钢;废脱硝催化剂、锌渣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应按照危废管理。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震等措施减声降噪,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确保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标。
6.环境风险防范。设置足够容积的自流式环境事故应急池;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氨水罐区围堰、污水管沟、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放总口等环境风险设施、防控环节,须设置切换阀并与事故应急池连通,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废水不排入首祉溪流域。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预案衔接、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项目投产前,落实本厂事故应急池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互连互通。
7.环境监测。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自行监测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加强预测预警预报,监测数据异常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中规划控制带内用地规划未实施前,在后山村布设大气自动监测站、噪声自动监测点,在大祉村、前连村等区域布设大气自动监测站,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通。
8.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三、该项目投产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年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049.838吨、1656.901吨、1705.016吨。其中,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为614.792吨、860.344吨, (略) 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 (略) 域内交易购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885.3吨、1032.413吨;新增的颗粒物年排放量1120.213吨,来源于 (略)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削减量。
四、你公司应提请 (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长乐区政府和滨海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用地布局和控制带等相关要求,控制带范围内不得新增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推进后山村于2022年底前完成搬迁,并加快控制带内用地规划的实施。
(二)长乐区政府和滨海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 (略) 滨海工业区(松下组团)总体规划(2015—2030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加快园区公共应急池建设并与该项目的事故应急池连通,园区公共应急池应在该项目投产前建成。
(三)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推动该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的落实,督促 (略) ,按《 (略)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并将 (略) 的颗粒物削减量用于本项目;保障并指导建设 (略) 内购买获取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上述工作完成前, (略)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变更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应配合长乐区政府和滨海工业区管委会落实松下码头泊位及全封闭物料输送通廊沿线用地,加快完成全封闭物料输送通廊建设工作。
五、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产能替代方案、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变更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在该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 (略) 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长乐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略) 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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