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关于2023年7月2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关于2023年7月2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关于2023年7月2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7.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及0.6万吨/年磷酸铁锂生产项目 |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389号 | 宁波图 (略) |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7.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装置和0.6万吨/年磷酸铁锂装置各1套,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 已进行公示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施工期 本项目施工期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的污水和生活垃圾等。 施工期作业粉尘,均属开放性非固定源扬尘,要完全加以控制是相当困难的,然而如能从管理、施工方法和技术装备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则能加以适当控制。为不加重项目建设地区的尘污染,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加强施工管理;2)改进施工方法;3)采用先进技术装备。 施工期噪声:为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以下几点:1)禁止使用冲击式打桩机,所有打桩工序均采用沉管灌注桩;2)施工单位要加强操作人员的环境意识,对一些零星的手工作业如拆装模板、装卸建材,尽可能做到轻拿轻放,并辅以一定的减缓措施,如铺设草包等;3)施工期间对于噪声值较高的搅拌机等固定设备需设操作棚或临时声屏障;4)禁止在夜间施工,因工艺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并依法接受监督。 施工人员污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具有一定的难度,建议在施工场地设置简易厕所和化粪池,使污水在池中充分停留消化,上清液随临时排水管接入现有污水管网。施工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水应予以收集,统一处理。本项目施工地点位于宁波石化区,目前该区域已经建成了完善的污水管网,只要施工污水经必要的初级处理例如化粪池处理后纳入污水管网,则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大。施工废水造成环境影响问题较小,一旦施工结束后,影响也就消除。 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各项工程分阶段施工,生产垃圾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主要包括施工废料和废泥浆等,应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工作,进行妥善收集,可利用部分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利用部分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严禁任意堆放,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营运期 1、废气 营运期废气主要为闪蒸干燥废气,煅烧废气,粉碎包装粉尘,投料粉尘,喷雾干燥粉尘,烧结装钵、粉碎、包装粉尘,烧结有机废气。 本项目共设有3套闪蒸干燥、焙烧窑煅烧装置,每套装置设置1套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2个高温袋式除尘器),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闪蒸干燥、焙烧窑煅烧废气最终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烟尘和烟气黑度能够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同时,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排放浓度可以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相关要求。 粉碎包装粉尘经单机除尘器净化后通过25m排气筒高空排放,粉尘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投料粉尘经单机除尘器净化后通过25m排气筒高空排放,粉尘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喷雾干燥使用直燃式热风炉燃烧天然气加热空气,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产生SO2、NOx、颗粒物尾气,少量粉尘跟随热风进入布袋除尘器,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顶部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烟尘和烟气黑度能够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同时,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排放浓度可以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相关要求。 烧结、粉尘、包装产生的粉尘由缓存料仓顶部单机除尘器引出,并通过车间顶部20m排气筒排放,外排粉尘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烧结有机废气经辊道窑腔体内管道密闭直接收集后通入“水喷淋(含除雾)+活性炭”净化,最终通过1根20m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宁波石化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进网 (略) 政污水管网,氨氮、总磷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887-2013),氨氮间接排放限值,最 (略) (略) ,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直接排放标准。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2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直接排放限值后通过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尾水深海排放管排放。 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原料净化污泥、水处理污泥、废滤布、废布袋、除磁杂质、废滤芯、废匣钵、废反渗透膜、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空气过滤器、废活性炭、废油和废油桶、生活垃圾。 其中废滤布、废布袋、除磁杂质、废滤芯、废匣钵、废反渗透膜、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空气过滤器分类收集后委托合法合规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 原料净化污泥和水处理污泥经危废鉴定后,若鉴定为一般固废,可委托宁 (略) 作为水泥缓凝剂的原料使用或委托其他合法、合规单位综合利用,如鉴定属危险废物,应按危废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及处置 废活性炭、废油和废油桶,该部分危险固废应规范收集规范暂存, (略) 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4、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闪蒸干燥机、压滤机、各种泵类、直燃式热风炉、螺旋输送机、振动输送机、气流磨和废气处理系统引风机等,噪声值约为80~85dB(A)。合理布置声源,对高噪声设备加装隔声垫,同时加强设备维护管理,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检修,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57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略) 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关于2023年7月2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7.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及0.6万吨/年磷酸铁锂生产项目 |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389号 | 宁波图 (略) |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7.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装置和0.6万吨/年磷酸铁锂装置各1套,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 已进行公示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施工期 本项目施工期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的污水和生活垃圾等。 施工期作业粉尘,均属开放性非固定源扬尘,要完全加以控制是相当困难的,然而如能从管理、施工方法和技术装备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则能加以适当控制。为不加重项目建设地区的尘污染,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加强施工管理;2)改进施工方法;3)采用先进技术装备。 施工期噪声:为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以下几点:1)禁止使用冲击式打桩机,所有打桩工序均采用沉管灌注桩;2)施工单位要加强操作人员的环境意识,对一些零星的手工作业如拆装模板、装卸建材,尽可能做到轻拿轻放,并辅以一定的减缓措施,如铺设草包等;3)施工期间对于噪声值较高的搅拌机等固定设备需设操作棚或临时声屏障;4)禁止在夜间施工,因工艺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并依法接受监督。 施工人员污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具有一定的难度,建议在施工场地设置简易厕所和化粪池,使污水在池中充分停留消化,上清液随临时排水管接入现有污水管网。施工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水应予以收集,统一处理。本项目施工地点位于宁波石化区,目前该区域已经建成了完善的污水管网,只要施工污水经必要的初级处理例如化粪池处理后纳入污水管网,则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大。施工废水造成环境影响问题较小,一旦施工结束后,影响也就消除。 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各项工程分阶段施工,生产垃圾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主要包括施工废料和废泥浆等,应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工作,进行妥善收集,可利用部分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利用部分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严禁任意堆放,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营运期 1、废气 营运期废气主要为闪蒸干燥废气,煅烧废气,粉碎包装粉尘,投料粉尘,喷雾干燥粉尘,烧结装钵、粉碎、包装粉尘,烧结有机废气。 本项目共设有3套闪蒸干燥、焙烧窑煅烧装置,每套装置设置1套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2个高温袋式除尘器),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闪蒸干燥、焙烧窑煅烧废气最终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烟尘和烟气黑度能够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同时,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排放浓度可以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相关要求。 粉碎包装粉尘经单机除尘器净化后通过25m排气筒高空排放,粉尘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投料粉尘经单机除尘器净化后通过25m排气筒高空排放,粉尘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喷雾干燥使用直燃式热风炉燃烧天然气加热空气,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产生SO2、NOx、颗粒物尾气,少量粉尘跟随热风进入布袋除尘器,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顶部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烟尘和烟气黑度能够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同时,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排放浓度可以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相关要求。 烧结、粉尘、包装产生的粉尘由缓存料仓顶部单机除尘器引出,并通过车间顶部20m排气筒排放,外排粉尘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烧结有机废气经辊道窑腔体内管道密闭直接收集后通入“水喷淋(含除雾)+活性炭”净化,最终通过1根20m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宁波石化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进网 (略) 政污水管网,氨氮、总磷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887-2013),氨氮间接排放限值,最 (略) (略) ,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直接排放标准。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2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直接排放限值后通过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尾水深海排放管排放。 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原料净化污泥、水处理污泥、废滤布、废布袋、除磁杂质、废滤芯、废匣钵、废反渗透膜、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空气过滤器、废活性炭、废油和废油桶、生活垃圾。 其中废滤布、废布袋、除磁杂质、废滤芯、废匣钵、废反渗透膜、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空气过滤器分类收集后委托合法合规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 原料净化污泥和水处理污泥经危废鉴定后,若鉴定为一般固废,可委托宁 (略) 作为水泥缓凝剂的原料使用或委托其他合法、合规单位综合利用,如鉴定属危险废物,应按危废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及处置 废活性炭、废油和废油桶,该部分危险固废应规范收集规范暂存, (略) 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4、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闪蒸干燥机、压滤机、各种泵类、直燃式热风炉、螺旋输送机、振动输送机、气流磨和废气处理系统引风机等,噪声值约为80~85dB(A)。合理布置声源,对高噪声设备加装隔声垫,同时加强设备维护管理,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检修,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57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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