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上一二220千伏线路迁改北清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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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上一二220千伏线路迁改北清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史各庄街道、西北旺镇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污染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主要为施工扬尘,来源于塔基施工中土石方开挖、堆放、施工垃圾清理及堆放、运输车辆行驶等。2.水环境污染影响:施工期废水主要来自于施工过程中塔基施工、车辆冲洗等产生少量的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3.噪声影响: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设备噪声,大多数为不连续性噪声。4.固体废弃物影响: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拆除的塔基铁塔、导线、绝缘子等。5.生态环境影响:本项目主要生态影响为架空线路施工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及对地表植物的破坏。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 大气保护措施:项目施工前制定控制工地扬尘方案;2 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严禁以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沉淀物质随施工场地内固体废物运至指定地点等;3 声环境保护措施:(1)采用低噪声设备;(2)对强噪声源设立围挡进行隔绝防护等;4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拆除的塔基铁塔、导线、绝缘子等由建设单位进行回收综合处理,铁塔拆除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等;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清除多余的土方和石料,严禁就地倾倒覆压植被,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 电磁环境保护措施:架空线路确保导线对地高度,合理选择导线类型;2 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先进施工工艺,确保导线对地高度;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输电线路导线颜色设置为对鸟类具有警示作用的颜色,减少鸟类碰撞几率。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李强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华亿 (略)
审批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史各庄街道、西北旺镇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污染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主要为施工扬尘,来源于塔基施工中土石方开挖、堆放、施工垃圾清理及堆放、运输车辆行驶等。2.水环境污染影响:施工期废水主要来自于施工过程中塔基施工、车辆冲洗等产生少量的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3.噪声影响: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设备噪声,大多数为不连续性噪声。4.固体废弃物影响: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拆除的塔基铁塔、导线、绝缘子等。5.生态环境影响:本项目主要生态影响为架空线路施工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及对地表植物的破坏。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 大气保护措施:项目施工前制定控制工地扬尘方案;2 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严禁以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沉淀物质随施工场地内固体废物运至指定地点等;3 声环境保护措施:(1)采用低噪声设备;(2)对强噪声源设立围挡进行隔绝防护等;4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拆除的塔基铁塔、导线、绝缘子等由建设单位进行回收综合处理,铁塔拆除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等;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清除多余的土方和石料,严禁就地倾倒覆压植被,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 电磁环境保护措施:架空线路确保导线对地高度,合理选择导线类型;2 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先进施工工艺,确保导线对地高度;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输电线路导线颜色设置为对鸟类具有警示作用的颜色,减少鸟类碰撞几率。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李强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华亿 (略)
审批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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