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川县万松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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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川县万松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伊川县万松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伊环审〔2023〕37号


伊 (略) :

你公司(*MA3X5M907T)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伊 (略) 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二)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1)隧道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噁英)通过“双碱法脱硫+氧化吸收脱硝+旋流湿式除尘装置”处理,经28米高排气筒排放;(2)原料破碎筛分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3)污泥暂存池产生的恶臭气体(硫化氢、氨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引入隧道窑中燃烧处理;隧道窑停运期间,污泥暂存池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之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1)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2)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3)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清掏还田。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2)废砖坯、废砖块产生后运送至原料区回用;脱硫石膏直接回用于生产;(3)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更换后直接添加至制砖原料中,经隧道窑燃烧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进行落实,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环保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排放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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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环审〔2023〕37号


伊 (略) :

你公司(*MA3X5M907T)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伊 (略) 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二)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1)隧道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噁英)通过“双碱法脱硫+氧化吸收脱硝+旋流湿式除尘装置”处理,经28米高排气筒排放;(2)原料破碎筛分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3)污泥暂存池产生的恶臭气体(硫化氢、氨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引入隧道窑中燃烧处理;隧道窑停运期间,污泥暂存池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之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1)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2)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3)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清掏还田。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2)废砖坯、废砖块产生后运送至原料区回用;脱硫石膏直接回用于生产;(3)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更换后直接添加至制砖原料中,经隧道窑燃烧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进行落实,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环保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排放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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