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辉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辉县至鄄城豫鲁界高速公路辉县至卫辉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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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辉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辉县至鄄城豫鲁界高速公路辉县至卫辉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SourceURL:file:///media/administrator/E/2023/1-项目审批/2-项目公示/7.24辉鄄高速批复公示.doc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新乡 (略) 辉县至鄄城(豫鲁界)高速公路辉县至卫辉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环书审[2023]4号

新乡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M8AP89L)上报的由 (略) 编制完成的《辉县至鄄城(豫鲁界)高速公路辉县至卫辉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 (略) 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的组成部分,《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在十个工作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辉县分局分别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三)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四)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物料拌合站位置、粉状筑路材料堆放地点远离环境敏感点;拌合站封闭并配备覆膜袋式收尘器;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相关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服务区餐饮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2、废水:施工期,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应设围堰,并设置临时排水沟疏导施工废水,尽量减少桥梁施工对水体的影响;施工营地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重复利用不外排。运营期,服务区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要求,经储水池收集后回用不外排;跨河桥梁应设置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并在水环境敏感目标段主线桥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发生风险事故时,事故废水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3、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取安装隔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同时,加强噪声跟踪监测,预留环保资金,出现噪声超标应采取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各种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控制。施工期,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运营期,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五)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应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场地和事故水池应避开各环境敏感区,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设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采取土地整治或生态修复等措施。运营期,采取绿化、路基边坡防护等措施,确保沿线生态逐步恢复和改善。

工程以路基方 (略) 百泉风景名胜区的外围影响区和赵长城遗址太公泉长城1段建设控制地带,穿(跨)越南水北调总干渠,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运营符合相应保护地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六)防范环境风险。工程跨越卫河、共产主义渠、香泉河、十里河、黑鹿河、刘店干河和南水北调总干渠,应分别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为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跨河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及路面径流收集系统。营运期,加强桥梁隧道风险管理及危险品运输管理,防止营运期由于车辆事故、危险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在卫共渠大桥、南水北调总干渠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分别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废水收集池,发生风险事故时,事故废水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加强应急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防止泄漏的危险品直接进入地表水体,将污染风险降至最低。

四、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3年7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人民东路*2号,邮编:*

联系电话:0373-*


SourceURL:file:///media/administrator/E/2023/1-项目审批/2-项目公示/7.24辉鄄高速批复公示.doc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新乡 (略) 辉县至鄄城(豫鲁界)高速公路辉县至卫辉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环书审[2023]4号

新乡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M8AP89L)上报的由 (略) 编制完成的《辉县至鄄城(豫鲁界)高速公路辉县至卫辉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 (略) 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的组成部分,《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在十个工作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辉县分局分别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三)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四)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物料拌合站位置、粉状筑路材料堆放地点远离环境敏感点;拌合站封闭并配备覆膜袋式收尘器;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相关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服务区餐饮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2、废水:施工期,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应设围堰,并设置临时排水沟疏导施工废水,尽量减少桥梁施工对水体的影响;施工营地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重复利用不外排。运营期,服务区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要求,经储水池收集后回用不外排;跨河桥梁应设置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并在水环境敏感目标段主线桥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发生风险事故时,事故废水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3、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取安装隔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同时,加强噪声跟踪监测,预留环保资金,出现噪声超标应采取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各种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控制。施工期,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运营期,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五)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应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场地和事故水池应避开各环境敏感区,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设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采取土地整治或生态修复等措施。运营期,采取绿化、路基边坡防护等措施,确保沿线生态逐步恢复和改善。

工程以路基方 (略) 百泉风景名胜区的外围影响区和赵长城遗址太公泉长城1段建设控制地带,穿(跨)越南水北调总干渠,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运营符合相应保护地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六)防范环境风险。工程跨越卫河、共产主义渠、香泉河、十里河、黑鹿河、刘店干河和南水北调总干渠,应分别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为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跨河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及路面径流收集系统。营运期,加强桥梁隧道风险管理及危险品运输管理,防止营运期由于车辆事故、危险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在卫共渠大桥、南水北调总干渠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分别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废水收集池,发生风险事故时,事故废水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加强应急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防止泄漏的危险品直接进入地表水体,将污染风险降至最低。

四、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3年7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人民东路*2号,邮编:*

联系电话: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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