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1").css("display","block"); //视图时要用 包围 var flashvars = { f: "", s:"0", c:"0", e:"2", v:"80", p:"1", lv:"0", loaded:"loadedHandler", my_url:encodeURIComponent("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0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0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0 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孙广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BARK6Q

地 址: (略) 永川区朱沱镇港桥路399号1幢(港桥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对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品、套装门、衣柜门、橱柜门等家具生产与销售,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取得《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155号),该公司《全屋定制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49页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中明确:年耗量油性底漆5.89t/a、油性面漆10.38 t/a、稀释剂8.13 t/a、固化剂8.13 t/a、UV漆5.54 t/a、水性底漆55.02 t/a、水性底漆39.62 t/a。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公司属于第十六类家具制造业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粘合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类别,应该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仅在网上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MA5UBARK6Q001Z),未按照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污染源排污许可证。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 (略) 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进行了监督性监测,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17号)显示,该公司非*烷总烃排放均值为32.4mg/m3,该公司构成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大气强化帮扶交办任务;

2、202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 (略) 产品后端负责人宋晓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4月4日、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4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4月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8、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155号);

9、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 (略) 凯亚全屋定制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

10、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永环(监)字[2023]第JD017号)监测报告;

证据1、2、3、4、5、6、7、8、9、10、11证明 (略) 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12、20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孙广斌身份证复印件;

15、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6、202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服务合同》;

17、2023年4月4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2、13、14、15、16、17证明违法主体为 (略) 。

18、2023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2号)及送达回证;

19、2023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8、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2号)。于2023 (略)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无证排污,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当事人有下条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 (略) 的违法情节,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处20万元罚款。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9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0 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孙广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BARK6Q

地 址: (略) 永川区朱沱镇港桥路399号1幢(港桥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对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品、套装门、衣柜门、橱柜门等家具生产与销售,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取得《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155号),该公司《全屋定制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49页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中明确:年耗量油性底漆5.89t/a、油性面漆10.38 t/a、稀释剂8.13 t/a、固化剂8.13 t/a、UV漆5.54 t/a、水性底漆55.02 t/a、水性底漆39.62 t/a。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公司属于第十六类家具制造业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粘合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类别,应该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仅在网上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MA5UBARK6Q001Z),未按照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污染源排污许可证。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 (略) 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进行了监督性监测,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17号)显示,该公司非*烷总烃排放均值为32.4mg/m3,该公司构成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大气强化帮扶交办任务;

2、202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 (略) 产品后端负责人宋晓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4月4日、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4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4月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8、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155号);

9、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 (略) 凯亚全屋定制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

10、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永环(监)字[2023]第JD017号)监测报告;

证据1、2、3、4、5、6、7、8、9、10、11证明 (略) 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12、20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孙广斌身份证复印件;

15、20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6、202 (略) 生产负责人郑会平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服务合同》;

17、2023年4月4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2、13、14、15、16、17证明违法主体为 (略) 。

18、2023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2号)及送达回证;

19、2023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8、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2号)。于2023 (略)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无证排污,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当事人有下条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 (略) 的违法情节,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处20万元罚款。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9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