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1").css("display","block"); //视图时要用 包围 var flashvars = { f: "", s:"0", c:"0", e:"2", v:"80", p:"1", lv:"0", loaded:"loadedHandler", my_url:encodeURIComponent("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7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7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27 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彭飞(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彭飞

经营者身份号码:50038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52

住 址: (略) 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点击查看>>组34号

经营场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路蚂蝗桥公厕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汽车修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彭飞经营的汽车维修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路蚂蝗桥公厕旁,经营者是彭飞,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汽车维修厂喷漆工艺流程:刮灰—砂灰—调漆—喷漆—烘烤,在调漆、喷漆、烘烤工序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该汽车维修厂正在经营,建有一座喷漆房,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在喷漆服务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2023年7月10日彭飞提供的《接车及结算清单》。

6、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彭飞(汽车修理厂)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彭飞(汽车修理厂)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在喷漆服务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7月10日彭飞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彭飞(汽车修理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责令:彭飞(汽车修理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我队将对你修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修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修理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修理厂停产整治。

你修理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修理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8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27 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彭飞(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彭飞

经营者身份号码:50038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52

住 址: (略) 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点击查看>>组34号

经营场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路蚂蝗桥公厕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汽车修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彭飞经营的汽车维修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路蚂蝗桥公厕旁,经营者是彭飞,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汽车维修厂喷漆工艺流程:刮灰—砂灰—调漆—喷漆—烘烤,在调漆、喷漆、烘烤工序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该汽车维修厂正在经营,建有一座喷漆房,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在喷漆服务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0日对彭飞(汽车修理厂)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2023年7月10日彭飞提供的《接车及结算清单》。

6、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彭飞(汽车修理厂)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彭飞(汽车修理厂)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在喷漆服务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7月10日彭飞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彭飞(汽车修理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责令:彭飞(汽车修理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我队将对你修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修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修理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修理厂停产整治。

你修理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修理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8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