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4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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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扩建2座固定式X、γ射线探伤房项目

(略)

(略)

江苏*清 (略)

因公司发展需要,公 (略) 滨湖区胡埭镇文冠路20号新厂区内建设2座固定式X、γ射线探伤房(2#、3#X、γ射线探伤房),并拟于2#X、γ射线探伤房内配备1台60Coγ射线探伤机、1台192Ir γ射线探伤机、1台75Se γ射线探伤机及3台X射线探伤机,拟于3#X、γ射线探伤房内配备1台192Ir γ射线探伤机、1台75Se γ射线探伤机及2台X射线探伤机,用于对客户产品进行无损检测。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四)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六)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

通讯地址: (略) 江东北路176号, (略) 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扩建2座固定式X、γ射线探伤房项目

(略)

(略)

江苏*清 (略)

因公司发展需要,公 (略) 滨湖区胡埭镇文冠路20号新厂区内建设2座固定式X、γ射线探伤房(2#、3#X、γ射线探伤房),并拟于2#X、γ射线探伤房内配备1台60Coγ射线探伤机、1台192Ir γ射线探伤机、1台75Se γ射线探伤机及3台X射线探伤机,拟于3#X、γ射线探伤房内配备1台192Ir γ射线探伤机、1台75Se γ射线探伤机及2台X射线探伤机,用于对客户产品进行无损检测。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四)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六)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

通讯地址: (略) 江东北路176号, (略) 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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