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金坛市金玉油漆稀料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项目公示
原金坛市金玉油漆稀料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项目公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2号),现对《飞龙第二实验小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背景
(略) 金玉油漆稀料厂(以下简称“金玉油漆”) (略) 金坛区金城镇龙山路47号,企业成立于1996年, (略) (略) 车库及仓库区域的建筑物从事生产活动,占地面积约950平方米,于2011年关闭停产。根据1996年金玉油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该企业从事的生产项目包括:油漆稀料加工;塑料制品(不含医用、食用)的制造;金属冲压件加工与销售,但在产期间主要从事香蕉水和松香水生产,产品和工艺一直未变。
该地块上世纪50年代为玻璃制造厂的仓库,玻璃厂主要生产酒瓶;至70年代,玻璃制造厂变更为糖厂,该地块作为糖厂的车库、花房使用;至80年代,糖厂 (略) (略) ,主要生产儿童自行车,该地块仍作为车库、仓库使用;1996~2011年, (略) 金玉油漆稀料厂租赁该地块,直至2011年停产关闭;2012年至今,项目地块内生产车间、仓库、辅房等建(构)筑物均已清空闲置。根据《 (略) (略) 地块未来用地规划的情况说明》(2023年4月),该地块后期规划利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属于第二类用地性质。
该地块于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表明为污染物超标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落实相关要求, (略) 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探明该地块历史上进行过的生产活动是否对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并于2023年4月3日、4月7日开展了现场采样工作。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等相关导则和指南编制了《 (略) 金玉油漆稀料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采样分析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10个,钻探深度1.5~6.0m;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个,井深4.5~6.0m(其中MW4为2020年重点行业调查地下水监测井)。
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7日由青山绿水(江苏) (略) (以下简称“青山绿水”)对地块内所有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现场采样。共采集土壤样品111个,送检土壤样品29个;采集送检地下水样品8个(采集水面以下0.5m及监测井底部样品)。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共计49项,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含关注污染物:苯并[a]芘、1,2-二氯*烷、*苯、二*苯、苯),以及pH、石油烃(C10-C40)、1,2,4-三*基苯、1,3,5-三*基苯。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与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保持一致。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土壤调查结果
土壤样品共计检出7种(不含pH)污染物因子,包括6种重金属(汞、砷、铅、镉、铜、镍)及石油烃(C10-C40),污染物因子检出率14.3%,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调查结果
地下水样品共计检出6种(含pH)污染物因子,包括4种重金属(铅、镉、铜、镍)及石油烃(C10-C40),污染物因子检出率12.2%,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及其它选用标准。
三、调查结论
该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出数据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标准及其他补充标准。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要求。
四、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
委托单位联系人:石磊
委托单位电话:*
报告编制单位:江苏 (略)
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岳明灿
报告编制单位电话:*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2号),现对《飞龙第二实验小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背景
(略) 金玉油漆稀料厂(以下简称“金玉油漆”) (略) 金坛区金城镇龙山路47号,企业成立于1996年, (略) (略) 车库及仓库区域的建筑物从事生产活动,占地面积约950平方米,于2011年关闭停产。根据1996年金玉油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该企业从事的生产项目包括:油漆稀料加工;塑料制品(不含医用、食用)的制造;金属冲压件加工与销售,但在产期间主要从事香蕉水和松香水生产,产品和工艺一直未变。
该地块上世纪50年代为玻璃制造厂的仓库,玻璃厂主要生产酒瓶;至70年代,玻璃制造厂变更为糖厂,该地块作为糖厂的车库、花房使用;至80年代,糖厂 (略) (略) ,主要生产儿童自行车,该地块仍作为车库、仓库使用;1996~2011年, (略) 金玉油漆稀料厂租赁该地块,直至2011年停产关闭;2012年至今,项目地块内生产车间、仓库、辅房等建(构)筑物均已清空闲置。根据《 (略) (略) 地块未来用地规划的情况说明》(2023年4月),该地块后期规划利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属于第二类用地性质。
该地块于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表明为污染物超标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落实相关要求, (略) 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探明该地块历史上进行过的生产活动是否对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并于2023年4月3日、4月7日开展了现场采样工作。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等相关导则和指南编制了《 (略) 金玉油漆稀料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采样分析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10个,钻探深度1.5~6.0m;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个,井深4.5~6.0m(其中MW4为2020年重点行业调查地下水监测井)。
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7日由青山绿水(江苏) (略) (以下简称“青山绿水”)对地块内所有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现场采样。共采集土壤样品111个,送检土壤样品29个;采集送检地下水样品8个(采集水面以下0.5m及监测井底部样品)。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共计49项,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含关注污染物:苯并[a]芘、1,2-二氯*烷、*苯、二*苯、苯),以及pH、石油烃(C10-C40)、1,2,4-三*基苯、1,3,5-三*基苯。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与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保持一致。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土壤调查结果
土壤样品共计检出7种(不含pH)污染物因子,包括6种重金属(汞、砷、铅、镉、铜、镍)及石油烃(C10-C40),污染物因子检出率14.3%,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调查结果
地下水样品共计检出6种(含pH)污染物因子,包括4种重金属(铅、镉、铜、镍)及石油烃(C10-C40),污染物因子检出率12.2%,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及其它选用标准。
三、调查结论
该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出数据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标准及其他补充标准。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要求。
四、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
委托单位联系人:石磊
委托单位电话:*
报告编制单位:江苏 (略)
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岳明灿
报告编制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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