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门大别山木业有限公司大别山年产8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门大别山木业有限公司大别山年产8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天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大别山年产8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000 (略) 天门工业园天仙大道18号建设大别山年产8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211-*-04-05-*)。项目建设用地面积4800m2,项目租用湖北 (略) 空置厂房,以桉木等原木为原材料,购置锯边机、预压机、板面涂胶机等设备,建设年产8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生产基地。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次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期裁边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和布袋除尘器处理;涂胶、热压等工序产生的*醛、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密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6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厂界颗粒物、*醛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厂房外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物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天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要求和天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期主要噪声为设备噪声,采取机械选型、减震、消声、隔音、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标,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单要求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五)切实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
(八)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建设前,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1.8872t/a,VOCs0.2783t/a,COD0.036t/a,氨氮0.0036t/a。
本项目VOCs新增总量从“湖北 (略) 废气排放综合改造项目”中调剂,废水排放属于生活污水,COD、氨氮不需购买排放权。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商业场所等环境敏感点。
(二)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项目涉及产业政策、国土、规划、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五、在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报告表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
天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大别山年产8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000 (略) 天门工业园天仙大道18号建设大别山年产8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211-*-04-05-*)。项目建设用地面积4800m2,项目租用湖北 (略) 空置厂房,以桉木等原木为原材料,购置锯边机、预压机、板面涂胶机等设备,建设年产8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生产基地。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次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期裁边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和布袋除尘器处理;涂胶、热压等工序产生的*醛、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密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6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厂界颗粒物、*醛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厂房外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物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天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要求和天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期主要噪声为设备噪声,采取机械选型、减震、消声、隔音、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标,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单要求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五)切实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
(八)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建设前,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1.8872t/a,VOCs0.2783t/a,COD0.036t/a,氨氮0.0036t/a。
本项目VOCs新增总量从“湖北 (略) 废气排放综合改造项目”中调剂,废水排放属于生活污水,COD、氨氮不需购买排放权。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商业场所等环境敏感点。
(二)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项目涉及产业政策、国土、规划、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五、在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报告表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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