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添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添美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及10万套钢质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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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添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添美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及10万套钢质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湖北添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添 (略) 添美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及10万套钢质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 (略) 小板镇纬七路征地84607.43m2,建设添美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及10万套钢质门生产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206-*-04-01-*),总投资35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4万元,建设规模为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及10万套钢质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7栋厂房、2栋综合楼以及相应的配套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为51000.22m2,总建筑面积为56615m2(非计容面积),项目建成后,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和10万套钢质门。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你公司要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内雨污管网,并分别设置规范化标识。施工期间,项目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

运营期间,项目水帘柜和喷淋塔的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定期更换下来的循环水视为危险废弃物,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一起汇入化粪池处理,处理后出水水 (略) 黄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要求, (略) 黄金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废水收集处理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采取喷水,保持湿润,及时外运等措施,尽量减少扬尘的产生。

运营期间,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非*烷总烃、*苯和二*苯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苯和二*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生物质燃烧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各废气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在醒目地方设置监测数据公示牌,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

(七)项目建设前,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COD:0.325t/a、NH3-N:0.033t/a、烟粉尘:2.461t/a、VOCs:2.126t/a、二氧化硫:0.067t/a、氮氧化物:0.101t/a。生活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不需要调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湖北 (略) 清洁能源代替有项目”中调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从“湖北 (略) 废气排放综合改造项目”中调剂。

你公司应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指标。

三、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四、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搞好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报告表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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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添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添 (略) 添美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及10万套钢质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 (略) 小板镇纬七路征地84607.43m2,建设添美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及10万套钢质门生产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206-*-04-01-*),总投资35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4万元,建设规模为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及10万套钢质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7栋厂房、2栋综合楼以及相应的配套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为51000.22m2,总建筑面积为56615m2(非计容面积),项目建成后,年产40万套木门配套材料和10万套钢质门。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你公司要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内雨污管网,并分别设置规范化标识。施工期间,项目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

运营期间,项目水帘柜和喷淋塔的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定期更换下来的循环水视为危险废弃物,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一起汇入化粪池处理,处理后出水水 (略) 黄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要求, (略) 黄金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废水收集处理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采取喷水,保持湿润,及时外运等措施,尽量减少扬尘的产生。

运营期间,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非*烷总烃、*苯和二*苯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苯和二*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生物质燃烧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各废气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在醒目地方设置监测数据公示牌,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

(七)项目建设前,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COD:0.325t/a、NH3-N:0.033t/a、烟粉尘:2.461t/a、VOCs:2.126t/a、二氧化硫:0.067t/a、氮氧化物:0.101t/a。生活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不需要调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湖北 (略) 清洁能源代替有项目”中调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从“湖北 (略) 废气排放综合改造项目”中调剂。

你公司应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指标。

三、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四、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搞好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报告表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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