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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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9日-2023年7月25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

  通信地址: (略) 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50吨维生素A衍生物和年产750吨硫辛酸系列产品项目

   (略) 海沧区龙门巷37号

  厦门 (略)

   (略) 庚壕环境 (略)

  该项 (略) 海沧区龙门巷37号。该项目总投资18104万,其中环保投资1725.2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增生产规模为年产50吨维生素A衍生物车间,生产线包括:(1)建设斑蝥黄结晶生产线1条,年产50吨,其下游产品为10%斑蝥黄粉;(2)建设斑蝥黄粉生产线1条,年产450吨;(3)建设微胶囊粉生产线3条,年产3550吨。最终产品:年产10%斑蝥黄粉450吨、微胶囊粉3550吨。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硫酸雾、*醇、氯化氢、氨、硫化氢、*苯、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相应质量浓度限值;非*烷总烃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中浓度限值;二噁英类参考执行日本环境厅中央环境审议会制定的环境标准限值。

  项目运营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较严格标准限值,*醇、二氯*烷、*酸*酯参 (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2021)标准限值,二氯*烷参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标准限值。焚烧炉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较严格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监控点浓度限值。

  (二)本项目废水常规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氯化物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特征污染因子(二氯*烷)、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特征污染因子(1,2-二氯*烷、*苯)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要求;废水中总有机碳的排放限 (略) 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按150mg/L要求。废水污染物处理达到相应标准限值后,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海沧水质净化厂。

  (三)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功能3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同时,落实VOCs倍量替代,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不得突破报告书核定的总量。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遵守《 (略) 生态环境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厦环大气〔2020〕39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废气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各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台账记录,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严格控制运输路线,合理安排工作计划,优化布局高噪声设备,落实各种机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转运、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不得随意排放。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防腐处理;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处置。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坚持分区防控原则,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做好分区防腐防渗工作。建立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控体系,将地下水、土壤监测纳入年度监测计划。

  (六)鉴于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等级为极高,风险物质种类较多且贮存量较大,建设单位风险物资管理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范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确保上述物质运输、储存、使用的生产安全,应严格执行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重点落实厂区排水系统(含污水、清净下水、雨水等)的监控设施、关闭闸(阀)和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按要求制定和定期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疏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学校等人群集中单元的应急联动,定期开展内外部应急培训和演练。

  (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各项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严格执行运营期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9日-2023年7月25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

  通信地址: (略) 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50吨维生素A衍生物和年产750吨硫辛酸系列产品项目

   (略) 海沧区龙门巷37号

  厦门 (略)

   (略) 庚壕环境 (略)

  该项 (略) 海沧区龙门巷37号。该项目总投资18104万,其中环保投资1725.2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增生产规模为年产50吨维生素A衍生物车间,生产线包括:(1)建设斑蝥黄结晶生产线1条,年产50吨,其下游产品为10%斑蝥黄粉;(2)建设斑蝥黄粉生产线1条,年产450吨;(3)建设微胶囊粉生产线3条,年产3550吨。最终产品:年产10%斑蝥黄粉450吨、微胶囊粉3550吨。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硫酸雾、*醇、氯化氢、氨、硫化氢、*苯、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相应质量浓度限值;非*烷总烃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中浓度限值;二噁英类参考执行日本环境厅中央环境审议会制定的环境标准限值。

  项目运营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较严格标准限值,*醇、二氯*烷、*酸*酯参 (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2021)标准限值,二氯*烷参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标准限值。焚烧炉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较严格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监控点浓度限值。

  (二)本项目废水常规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氯化物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特征污染因子(二氯*烷)、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特征污染因子(1,2-二氯*烷、*苯)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要求;废水中总有机碳的排放限 (略) 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按150mg/L要求。废水污染物处理达到相应标准限值后,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海沧水质净化厂。

  (三)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功能3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同时,落实VOCs倍量替代,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不得突破报告书核定的总量。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遵守《 (略) 生态环境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厦环大气〔2020〕39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废气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各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台账记录,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严格控制运输路线,合理安排工作计划,优化布局高噪声设备,落实各种机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转运、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不得随意排放。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防腐处理;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处置。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坚持分区防控原则,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做好分区防腐防渗工作。建立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控体系,将地下水、土壤监测纳入年度监测计划。

  (六)鉴于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等级为极高,风险物质种类较多且贮存量较大,建设单位风险物资管理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范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确保上述物质运输、储存、使用的生产安全,应严格执行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重点落实厂区排水系统(含污水、清净下水、雨水等)的监控设施、关闭闸(阀)和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按要求制定和定期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疏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学校等人群集中单元的应急联动,定期开展内外部应急培训和演练。

  (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各项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严格执行运营期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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