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1").css("display","block"); //视图时要用 包围 var flashvars = { f: "", s:"0", c:"0", e:"2", v:"80", p:"1", lv:"0", loaded:"loadedHandler", my_url:encodeURIComponent("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8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8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28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
经营者:曹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XHR6K4H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76
经营场所: (略) 永川区渝西风情街252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广告工作室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经营者是曹勇,于2021年 (略) 永川区望城北路248号 (略) 永川区渝西风情街252号,主要从事设计、制作招牌、字牌、灯箱广告;生产工艺流程:PVC板—喷墨打印—激光刻板—广告牌(产品);现场检查时,该工作室正在营业,正在从事广告喷墨打印、写真服务活动,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5号。
6、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4、5、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已构成“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7月12日曹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责令: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我队将对你广告工作室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广告工作室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广告工作室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广告工作室停产整治。
你广告工作室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广告工作室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8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28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
经营者:曹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XHR6K4H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76
经营场所: (略) 永川区渝西风情街252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广告工作室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经营者是曹勇,于2021年 (略) 永川区望城北路248号 (略) 永川区渝西风情街252号,主要从事设计、制作招牌、字牌、灯箱广告;生产工艺流程:PVC板—喷墨打印—激光刻板—广告牌(产品);现场检查时,该工作室正在营业,正在从事广告喷墨打印、写真服务活动,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5号。
6、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4、5、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已构成“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7月12日曹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责令: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我队将对你广告工作室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广告工作室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广告工作室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广告工作室停产整治。
你广告工作室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广告工作室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8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