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相良塑料有限公司退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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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相良塑料有限公司退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调查启动依据

(略) 地块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属钱塘区)4号大街3号,东靠史陶比尔(杭州) (略) 、南临4号大街、西侧为下沙商贸城、北临 (略) ,占地面积21450平方米。

本地块历史上曾主要作为 (略) 生产使用, (略) 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产品主要包括干燥机零部件、洗衣机零部件等。企业于2022年7月正式关停,本地块目前详细规划尚未确定地块用途,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详细规划尚未确定地块用途的,应当按一类用地污染物限值评价,属于*类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调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 (略) ,报告撰写者为杭州 (略) 。

(2)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经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污染识别,地块内历史企业主要为 (略) ,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存在一定的污染风险,无法通过污染识别直接判定地块未受污染,同时也不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条件,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在第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我单位编制了采样布点方案并送专家函审,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分析。

(3)采样检测主要内容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4个柱状土壤监测点(S1~S6、S8~S14为6m点位,S7为22m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合计送检71个土壤样品(包含7个土壤平行样),其中地块内样品数量60个(不包含平行样)。检测项目为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总铬、锑、氟化物、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点位布设5个,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合计送检8个地下水样品(其中W2取表层和底层2个样品,地下水平行样1个)。地下水检测项目: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硫酸盐、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铬、锑、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

调查小组于2023年5月8日~12日完成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检测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8日。

(4)检测结果

根据实验室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的检测指标中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锑、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所有土壤样品中的氟化物、总铬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存在常规指标氨氮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他所有检测指标(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硫酸盐、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铬、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等)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或《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邻苯二*酸*基苄基酯和氯*烷满足《美国环保署地区筛选值(RSL)》(2023年5月)中的地下水筛选值标准。

(5)调查结论

本次 (略) 退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样品中的所有检测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0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氟化物、总铬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除氨氮外其余所有检测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第一类用地标准或《美国环保署地区筛选值(RSL)》(2023年5月)中的地下水筛选值,而氨氮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中的有毒有害检测指标。综上,根据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使用,可结束地块调查工作,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调查。

建议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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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退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版

(1)调查启动依据

(略) 地块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属钱塘区)4号大街3号,东靠史陶比尔(杭州) (略) 、南临4号大街、西侧为下沙商贸城、北临 (略) ,占地面积21450平方米。

本地块历史上曾主要作为 (略) 生产使用, (略) 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产品主要包括干燥机零部件、洗衣机零部件等。企业于2022年7月正式关停,本地块目前详细规划尚未确定地块用途,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详细规划尚未确定地块用途的,应当按一类用地污染物限值评价,属于*类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调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 (略) ,报告撰写者为杭州 (略) 。

(2)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经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污染识别,地块内历史企业主要为 (略) ,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存在一定的污染风险,无法通过污染识别直接判定地块未受污染,同时也不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条件,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在第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我单位编制了采样布点方案并送专家函审,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分析。

(3)采样检测主要内容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4个柱状土壤监测点(S1~S6、S8~S14为6m点位,S7为22m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合计送检71个土壤样品(包含7个土壤平行样),其中地块内样品数量60个(不包含平行样)。检测项目为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总铬、锑、氟化物、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点位布设5个,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合计送检8个地下水样品(其中W2取表层和底层2个样品,地下水平行样1个)。地下水检测项目: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硫酸盐、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铬、锑、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

调查小组于2023年5月8日~12日完成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检测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8日。

(4)检测结果

根据实验室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的检测指标中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锑、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所有土壤样品中的氟化物、总铬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存在常规指标氨氮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他所有检测指标(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硫酸盐、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铬、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等)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或《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邻苯二*酸*基苄基酯和氯*烷满足《美国环保署地区筛选值(RSL)》(2023年5月)中的地下水筛选值标准。

(5)调查结论

本次 (略) 退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样品中的所有检测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0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氟化物、总铬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除氨氮外其余所有检测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第一类用地标准或《美国环保署地区筛选值(RSL)》(2023年5月)中的地下水筛选值,而氨氮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中的有毒有害检测指标。综上,根据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使用,可结束地块调查工作,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调查。

建议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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