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39号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39号
蒲城县铁军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铁军
地址:蒲城县尧山镇许家坡村
我局于2023年3月1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二号窑处于捂窑自燃状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运行,自燃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3年3月18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厂二号窑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18日蒲城县铁军建材厂生产厂长张山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蒲城县铁军建材厂总经理赵铁军和生产厂长张山水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厂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厂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蒲城县铁军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铁军
地址:蒲城县尧山镇许家坡村
我局于2023年3月1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二号窑处于捂窑自燃状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运行,自燃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3年3月18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厂二号窑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18日蒲城县铁军建材厂生产厂长张山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蒲城县铁军建材厂总经理赵铁军和生产厂长张山水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厂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厂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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