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基型胶粘剂、热熔胶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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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胶粘剂、热熔胶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水基型胶粘剂、热熔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移风店镇太祉庄工业聚集区
建设单位: 沙伯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07月24日 至 2023年07月28日
项目概况: 沙伯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在现有项目厂区( (略) 即墨区移风店镇太祉庄工业聚集区)内拟投资400万建设水基型胶粘剂、热熔胶生产项目,新购油温机、空压机、制氮机、搅拌釜等共23台/套设备。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15人,年运营300天,实行两班、每班10小时工作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出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循环水间接冷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和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循环冷却水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 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聚氨酯乳液、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滑石粉、*烯酸树脂、聚酯多元醇、EVA颗粒、鲸蜡硬脂醇(1618醇)、聚醚多元醇(2140多元醇)及聚*烯塑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聚醚多元醇、流平剂、消泡剂、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废包装桶、导热油废包装桶及废活性炭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水基型胶粘剂、热熔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移风店镇太祉庄工业聚集区
建设单位: 沙伯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07月24日 至 2023年07月28日
项目概况: 沙伯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在现有项目厂区( (略) 即墨区移风店镇太祉庄工业聚集区)内拟投资400万建设水基型胶粘剂、热熔胶生产项目,新购油温机、空压机、制氮机、搅拌釜等共23台/套设备。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15人,年运营300天,实行两班、每班10小时工作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出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循环水间接冷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和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循环冷却水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 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聚氨酯乳液、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滑石粉、*烯酸树脂、聚酯多元醇、EVA颗粒、鲸蜡硬脂醇(1618醇)、聚醚多元醇(2140多元醇)及聚*烯塑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聚醚多元醇、流平剂、消泡剂、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废包装桶、导热油废包装桶及废活性炭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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