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辽河油田油气设施迁改工程建设方案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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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辽河油田油气设施迁改工程建设方案调整的批复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辽河油田油气设施迁改工程建设方案调整的请示》(油辽曙函发〔2023〕13号)收悉。2023年3月,根据你单位申请,我厅对绕阳河左岸兴隆台区段防洪治理工程油气设施迁改项目涉绕阳河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批复(辽水行审〔2023〕58号)。因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你单位申请将原方案中的第26号管线由爬堤方式调整为定向钻方式穿越堤防,其他部分的建设方案不变。经审查,基本同意该管线穿越绕阳河工程建设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和有关建设管理要 (略) 河库管理服务中心( (略) 水文局)审查意见(见附件)执行。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工 (略) 水利局备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 (略) 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 (略) 水利局参加,并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你单位应当按照《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SL/T794-2020)有关要求对此次定向钻穿越堤防断面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数据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机制。当堤防累积沉降量接近1米时,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堤防安全鉴定,你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建议对沉降区有关堤防及管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四、如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发生变化,应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三年,如该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有效期,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五、本批复仅适用于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略) 水利厅

  2023年7月7日

附件下载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辽河油田油气设施迁改工程建设方案调整的请示》(油辽曙函发〔2023〕13号)收悉。2023年3月,根据你单位申请,我厅对绕阳河左岸兴隆台区段防洪治理工程油气设施迁改项目涉绕阳河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批复(辽水行审〔2023〕58号)。因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你单位申请将原方案中的第26号管线由爬堤方式调整为定向钻方式穿越堤防,其他部分的建设方案不变。经审查,基本同意该管线穿越绕阳河工程建设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和有关建设管理要 (略) 河库管理服务中心( (略) 水文局)审查意见(见附件)执行。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工 (略) 水利局备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 (略) 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 (略) 水利局参加,并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你单位应当按照《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SL/T794-2020)有关要求对此次定向钻穿越堤防断面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数据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机制。当堤防累积沉降量接近1米时,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堤防安全鉴定,你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建议对沉降区有关堤防及管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四、如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发生变化,应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三年,如该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有效期,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五、本批复仅适用于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略) 水利厅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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