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绿龙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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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江绿龙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潜环评审函〔2023〕5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绿龙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305-*-04-01-*)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 (略) 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 (略) 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 (略) 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建设地 (略) 龙湾镇兴龙大道1号,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 (略) (略) (略) 内的闲置车间、仓库、办公区和食堂,布设生产车间、烘干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设备间,新建锅炉房,布设2台生物质锅炉(1.25t/h)。配套建设环保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达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的生产能力。

项目所使用的可发性聚苯*烯应使用标准原料,不得使用再生料。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蒸汽锅炉为生产供热,产生的冷凝水回用于锅炉用水;冷却水经循环水池收集后回用于冷却系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到龙湾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与锅炉 (略) 政污水管网,经龙湾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总干渠。

(二)加强废气治理。项目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相关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制,厂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浓度限值要求。项目1#生物质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生物质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满足《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中限定值2排放相关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确保油烟废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表2小型标准。

(三)加强噪声治理。主要噪声源强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原料包装袋、不合格品、锅炉灰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均属于一般固废,分拣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并配套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废活性炭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略) 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生产车间、烘干车间等产污单元应按要求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规划控制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686吨/年、1.440吨/年、2.244吨/年、0.050吨/年以内。

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潜环评审函〔2023〕5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绿龙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305-*-04-01-*)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 (略) 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 (略) 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 (略) 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项目建设地 (略) 龙湾镇兴龙大道1号,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 (略) (略) (略) 内的闲置车间、仓库、办公区和食堂,布设生产车间、烘干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设备间,新建锅炉房,布设2台生物质锅炉(1.25t/h)。配套建设环保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达年产100万套泡沫保温箱的生产能力。

项目所使用的可发性聚苯*烯应使用标准原料,不得使用再生料。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蒸汽锅炉为生产供热,产生的冷凝水回用于锅炉用水;冷却水经循环水池收集后回用于冷却系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到龙湾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与锅炉 (略) 政污水管网,经龙湾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总干渠。

(二)加强废气治理。项目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相关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制,厂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浓度限值要求。项目1#生物质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生物质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满足《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中限定值2排放相关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确保油烟废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表2小型标准。

(三)加强噪声治理。主要噪声源强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原料包装袋、不合格品、锅炉灰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均属于一般固废,分拣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并配套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废活性炭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略) 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生产车间、烘干车间等产污单元应按要求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规划控制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686吨/年、1.440吨/年、2.244吨/年、0.050吨/年以内。

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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