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GW单晶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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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GW单晶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3〕241号

滁州隆基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隆基 (略) 年产4.5GW单晶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 (略)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徽州路18号,总投资*万元,项目占地约*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焊接机、裁切机、打胶机、层压机、封边机、锅炉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4.5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焊接废气由负压密闭管道收集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层压废气由负压密闭管道收集经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固化、测试废气由负压密闭管道收集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实验室废气由负压密闭管道收集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7)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根高于屋顶的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二*苯、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表3中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执行《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滁大气办〔2020〕9号)中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和循环冷却水、软水制备弃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助焊剂、废包装桶、废矿物油、废滤芯、废抹布和手套、二*苯废液、废二*苯瓶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开发区分局按照《 (略) 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隆基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隆基 (略) 年产4.5GW单晶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 (略)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徽州路18号,总投资*万元,项目占地约*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焊接机、裁切机、打胶机、层压机、封边机、锅炉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4.5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焊接废气由负压密闭管道收集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层压废气由负压密闭管道收集经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固化、测试废气由负压密闭管道收集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实验室废气由负压密闭管道收集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7)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根高于屋顶的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二*苯、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表3中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执行《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滁大气办〔2020〕9号)中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和循环冷却水、软水制备弃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助焊剂、废包装桶、废矿物油、废滤芯、废抹布和手套、二*苯废液、废二*苯瓶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开发区分局按照《 (略) 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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