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2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易维宏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BWWLHXU
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开州大道(东)1323 (略)
接交办线索,2023年7月18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开州区丰乐街道乌杨村3组重庆 (略) 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2022年2月建设完成。主要建成搅拌站基础设施、办公和住宿用房、钢筋棚,生产设施主要建有搅拌设备两套,包括拨料机2台、存泥罐和粉煤灰罐8个、料仓6个,原材料为砂石料、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等,成品为混凝土,主要工艺流程为:上料—搅拌—装罐—成品。该搅拌站项目使用的场地为租赁,出 (略) 开州区丰乐街道乌杨村3组及村民,签有临时用地合同。该搅拌站建设总投资额为11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5项,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搅拌站设备租赁合同、搅拌站建设费用、临时用地合同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不得投入建设和生产。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拒不停止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直接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4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2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易维宏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BWWLHXU
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开州大道(东)1323 (略)
接交办线索,2023年7月18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开州区丰乐街道乌杨村3组重庆 (略) 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2022年2月建设完成。主要建成搅拌站基础设施、办公和住宿用房、钢筋棚,生产设施主要建有搅拌设备两套,包括拨料机2台、存泥罐和粉煤灰罐8个、料仓6个,原材料为砂石料、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等,成品为混凝土,主要工艺流程为:上料—搅拌—装罐—成品。该搅拌站项目使用的场地为租赁,出 (略) 开州区丰乐街道乌杨村3组及村民,签有临时用地合同。该搅拌站建设总投资额为11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5项,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搅拌站设备租赁合同、搅拌站建设费用、临时用地合同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不得投入建设和生产。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拒不停止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直接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开州区维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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