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金龙兴年产2万吨电线电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19号
关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金龙兴年产2万吨电线电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19号
广西金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金龙兴年产2万吨电线电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205-*-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9分55.073秒,北纬22度32分3.527秒。项目拟占地面积约20306.6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1座,包括原料区、成品区、生产区,生产区设置3条电线电缆生产线,办公楼1栋、食宿综合楼1栋、以及配套公用设施和环保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2万吨电线电缆。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8%。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线挤出机上方均应设置集气罩,各集气罩集气管道连接主风管,通过风机将有机废气引至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且应按排气筒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二排放限值要求。
2.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挤出工序电线电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原辅材料包装、废金属丝、残次品、废塑料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项目生产区,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25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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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金龙兴年产2万吨电线电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205-*-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9分55.073秒,北纬22度32分3.527秒。项目拟占地面积约20306.6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1座,包括原料区、成品区、生产区,生产区设置3条电线电缆生产线,办公楼1栋、食宿综合楼1栋、以及配套公用设施和环保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2万吨电线电缆。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8%。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线挤出机上方均应设置集气罩,各集气罩集气管道连接主风管,通过风机将有机废气引至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且应按排气筒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二排放限值要求。
2.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挤出工序电线电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原辅材料包装、废金属丝、残次品、废塑料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项目生产区,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25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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