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泉港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地块土石方加工项目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泉港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地块土石方加工项目
项目名称 | 泉港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2022-SM003地块土石方加工项目 |
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3]表12号 |
审批时间 | 2023年7月24日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 (略) 编制的《泉港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2022-SM003地块土石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为百宏石化项目配套临时项目,系利用 (略) 场地平整等工程挖掘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含废石)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建设规模为年产建筑用砂44.97万m3、建筑用石44.97万m3。 (略) 土地“三通一平”结束后,该项目应立即停产,环评文件及批复同时作废。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破碎粉尘、筛分粉尘、制砂粉尘、投料粉尘、传送粉尘、堆场扬尘、装卸粉尘及运输扬尘,应通过采取封闭式厂房、水雾喷淋、围挡、防尘网和定期洒水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依托出租方已建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泉港石化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接管标准,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我 (略) 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 |
项目名称 | 泉港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2022-SM003地块土石方加工项目 |
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3]表12号 |
审批时间 | 2023年7月24日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 (略) 编制的《泉港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2022-SM003地块土石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为百宏石化项目配套临时项目,系利用 (略) 场地平整等工程挖掘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含废石)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建设规模为年产建筑用砂44.97万m3、建筑用石44.97万m3。 (略) 土地“三通一平”结束后,该项目应立即停产,环评文件及批复同时作废。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破碎粉尘、筛分粉尘、制砂粉尘、投料粉尘、传送粉尘、堆场扬尘、装卸粉尘及运输扬尘,应通过采取封闭式厂房、水雾喷淋、围挡、防尘网和定期洒水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依托出租方已建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泉港石化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接管标准,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我 (略) 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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