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年协同处置8万吨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河南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年协同处置8万吨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河南 (略)
利用水泥窑年协同处置8万吨固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36号
河南 (略) :
你单位委托河南建筑材 (略) (略) 编制的《河南 (略) 利用水泥窑年协同处置8万吨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洛阳黄河 (略) 现有厂区内,总投资9008.52万元,环保投资982万元。本项目依托洛阳黄河 (略) 现有一线工程5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物8万t/a,其中危险废物5万t/a、一般固废3万t/a。拟处置危废类别包括共31大类354小类。一般固废主要为非挥发无机污染土(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危废储存及预处理设施,将现有生活垃圾储存及破碎设施改造成一般固废储存及预处理设施,并对现有的熟料水泥生产线进行适应性改造,增加处理危险废物及一般固废的能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进厂取样、接收、分析鉴别系统;危险废物及一般固废贮存、预处理系统、入窑焚烧系统、初期雨水和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及日常办公、环保设备等配套设施。本项目建成后洛阳黄河 (略) 现有熟料、水泥产能不变。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的垂询,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工程内容建设。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营运期间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降低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略)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建设期建筑施工工地必须落实“7个100%”。表土堆、渣土、建筑材料等各类原辅材料临时堆存点采取全覆盖措施;采取施工工地设置围挡、定时洒水抑尘、作业面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控尘措施,以减轻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依托厂区雨污分流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液、废气处理喷淋废水、初期雨水送至危废综合处置厂房用于调节半固态危险废物粘度后,泵送至水泥窑焚烧处置,不外排;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依托黄河同力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用于物料堆场、道路洒水或厂区绿化,不外排。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窑尾废气依托一线熟料生产线现有的“低氮燃烧、分级燃烧+SNCR+热生料脱硫+SCR+覆膜高效袋收尘器”措施处理,颗粒物、SO2、NOx、NH3的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的排放限值要求,HCl、HF、重金属和二噁英类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水泥窑正常运行期间,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危险废物库房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风机送至水泥窑窑头篦冷机焚烧处置;水泥窑停窑时,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危险废物库房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引入1套“次氯酸钠氧化+碱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7m高排气筒外排,NH3、H2S、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VOCs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危险废物库房均采取全封闭式,内部保持微负压,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在卸料间入口及卸料处各设置一道感应门,感应门日常关闭;在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卸料大厅、危废储坑、预处理系统固废入料斗处等易产臭和易挥发的位置加密布置抽风口,同时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加强车间周边绿化,做好生产计划和沟通,尽量减少厂内固废存储量。经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NH3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限值要求;厂界H2S、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限值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泵类、风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隔声、安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中要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尽可能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七、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7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河南 (略)
利用水泥窑年协同处置8万吨固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36号
河南 (略) :
你单位委托河南建筑材 (略) (略) 编制的《河南 (略) 利用水泥窑年协同处置8万吨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洛阳黄河 (略) 现有厂区内,总投资9008.52万元,环保投资982万元。本项目依托洛阳黄河 (略) 现有一线工程5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物8万t/a,其中危险废物5万t/a、一般固废3万t/a。拟处置危废类别包括共31大类354小类。一般固废主要为非挥发无机污染土(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危废储存及预处理设施,将现有生活垃圾储存及破碎设施改造成一般固废储存及预处理设施,并对现有的熟料水泥生产线进行适应性改造,增加处理危险废物及一般固废的能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进厂取样、接收、分析鉴别系统;危险废物及一般固废贮存、预处理系统、入窑焚烧系统、初期雨水和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及日常办公、环保设备等配套设施。本项目建成后洛阳黄河 (略) 现有熟料、水泥产能不变。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的垂询,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工程内容建设。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营运期间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降低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略)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建设期建筑施工工地必须落实“7个100%”。表土堆、渣土、建筑材料等各类原辅材料临时堆存点采取全覆盖措施;采取施工工地设置围挡、定时洒水抑尘、作业面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控尘措施,以减轻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依托厂区雨污分流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液、废气处理喷淋废水、初期雨水送至危废综合处置厂房用于调节半固态危险废物粘度后,泵送至水泥窑焚烧处置,不外排;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依托黄河同力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用于物料堆场、道路洒水或厂区绿化,不外排。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窑尾废气依托一线熟料生产线现有的“低氮燃烧、分级燃烧+SNCR+热生料脱硫+SCR+覆膜高效袋收尘器”措施处理,颗粒物、SO2、NOx、NH3的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的排放限值要求,HCl、HF、重金属和二噁英类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水泥窑正常运行期间,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危险废物库房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风机送至水泥窑窑头篦冷机焚烧处置;水泥窑停窑时,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危险废物库房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引入1套“次氯酸钠氧化+碱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7m高排气筒外排,NH3、H2S、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VOCs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危险废物库房均采取全封闭式,内部保持微负压,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在卸料间入口及卸料处各设置一道感应门,感应门日常关闭;在危废综合处置厂房卸料大厅、危废储坑、预处理系统固废入料斗处等易产臭和易挥发的位置加密布置抽风口,同时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加强车间周边绿化,做好生产计划和沟通,尽量减少厂内固废存储量。经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NH3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限值要求;厂界H2S、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限值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泵类、风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隔声、安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中要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尽可能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七、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7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