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虎溪河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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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开发 (略) :

你单位报送的虎溪河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编号:2209-*-04-01-*)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虎溪河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项目工程评价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共3处涉河,分别为护岸工程、溢流堰工程、水系连通工程。

其中护岸工程沿虎溪河原主河槽布置,治理河段长约2.05km,防洪护岸工程河长约2.05km,结构形式为块石护脚+斜坡式生态护坡。

溢流堰工程结合河道整治及生态水面的需求,在桩号HX0+080.00(1#堰)、HX0+201.98(2#堰)、HX0+487(3#堰)、HX1+772.73(4#堰)附近设置4座溢流堰。1#溢流堰轴线为西北向,整体近似垂直于主河槽,堰轴线长9.3m,堰顶宽1.2m;2#溢流堰轴线为东北向,整体近似垂直于主河槽,堰轴线长8.1m,堰顶宽1.2m;3#溢流堰轴线为西南向,整体近似垂直于主河槽,堰轴线长12.2m,顶部宽1.2m;4#溢流堰轴线为西南向,堰轴线长18.2m,顶部宽1.8m。

水系连通工程为莲花湖至虎溪河段新建取水设施一处,采用管道方式自流补水。连通工程取水流量0.019m3/s,引水连通管径300mm,长约730m,取水管底高程300.00m,出水口管底高程299.30m。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道水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虎溪河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2.控制点坐标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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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虎溪河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编号:2209-*-04-01-*)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虎溪河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项目工程评价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共3处涉河,分别为护岸工程、溢流堰工程、水系连通工程。

其中护岸工程沿虎溪河原主河槽布置,治理河段长约2.05km,防洪护岸工程河长约2.05km,结构形式为块石护脚+斜坡式生态护坡。

溢流堰工程结合河道整治及生态水面的需求,在桩号HX0+080.00(1#堰)、HX0+201.98(2#堰)、HX0+487(3#堰)、HX1+772.73(4#堰)附近设置4座溢流堰。1#溢流堰轴线为西北向,整体近似垂直于主河槽,堰轴线长9.3m,堰顶宽1.2m;2#溢流堰轴线为东北向,整体近似垂直于主河槽,堰轴线长8.1m,堰顶宽1.2m;3#溢流堰轴线为西南向,整体近似垂直于主河槽,堰轴线长12.2m,顶部宽1.2m;4#溢流堰轴线为西南向,堰轴线长18.2m,顶部宽1.8m。

水系连通工程为莲花湖至虎溪河段新建取水设施一处,采用管道方式自流补水。连通工程取水流量0.019m3/s,引水连通管径300mm,长约730m,取水管底高程300.00m,出水口管底高程299.30m。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道水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虎溪河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2.控制点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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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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