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童善湖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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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童善湖水库工程(项目编号:2107-*-04-0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童善湖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童善湖水库工程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采用200年一遇,工程河段与涉及桥梁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童善湖水库工程主要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挡水建筑物采用土石坝+重力坝结合的混合坝型,分为1#、2#、3#、4#坝段,坝轴线总长72.30m,最大坝高11.5m。1#、4#坝段为非溢流坝,采用土石坝型,坝顶高程299.50m,坝顶宽3.0m,总长26.3m;2#、3#坝段位于河床中部,为泄水建筑物坝段,采用C20埋石砼重力坝型,坝顶宽3.0m,总长46m。泄流型式为坝顶开敞式溢流,溢流堰型为折线型实用堰,堰顶高程297.80m,溢流净宽40.0m;泄流槽扇形布置,宽30.85m~40.0m,底坡1:1.5(阶梯状);消力池扇形布置,宽17.40m~30.85m,长10.0m,深1.0m。防渗工程总长461.00m,包含欣景路上游侧复合土工膜防渗和坝基帷幕防渗,土工膜与坝体采用锚固连接。放水工程布置在2#坝段,埋设25.6m长DN500钢管,进口中心高程293.85m,坝趾设放水井控制,尾水入消力池。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 童善湖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2. 控制点坐标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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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童善湖水库工程(项目编号:2107-*-04-0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童善湖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童善湖水库工程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采用200年一遇,工程河段与涉及桥梁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童善湖水库工程主要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挡水建筑物采用土石坝+重力坝结合的混合坝型,分为1#、2#、3#、4#坝段,坝轴线总长72.30m,最大坝高11.5m。1#、4#坝段为非溢流坝,采用土石坝型,坝顶高程299.50m,坝顶宽3.0m,总长26.3m;2#、3#坝段位于河床中部,为泄水建筑物坝段,采用C20埋石砼重力坝型,坝顶宽3.0m,总长46m。泄流型式为坝顶开敞式溢流,溢流堰型为折线型实用堰,堰顶高程297.80m,溢流净宽40.0m;泄流槽扇形布置,宽30.85m~40.0m,底坡1:1.5(阶梯状);消力池扇形布置,宽17.40m~30.85m,长10.0m,深1.0m。防渗工程总长461.00m,包含欣景路上游侧复合土工膜防渗和坝基帷幕防渗,土工膜与坝体采用锚固连接。放水工程布置在2#坝段,埋设25.6m长DN500钢管,进口中心高程293.85m,坝趾设放水井控制,尾水入消力池。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 童善湖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2. 控制点坐标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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