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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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7日-2023年8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 编:*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连 (略)

石灰竖窑提标降耗技改一期工程

(略) 灌南县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亚新路1号

项目为改建, (略) 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亚新路1号。用地面积2045平方米、总投资97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本项目新增2座600t/d的双膛石灰窑生产活性生石灰,厂区原4#、5#、6#3座300t/d的石灰竖窑在本项目建成后不再利用。厂区原1#、2#、3#3座300t/d的石灰竖窑不发生改变。项目建成后,可形成38.4万吨活性生石灰的生产能力。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环冷却装置排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装置排水、初期雨水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中水回用系统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工业用水,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上料运输(受料仓)、筛分、上料运输(窑前料仓)、窑顶卸料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煅烧烟气经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经35m高排气筒DA084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相关标准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7日-2023年8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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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连 (略)

石灰竖窑提标降耗技改一期工程

(略) 灌南县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亚新路1号

项目为改建, (略) 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亚新路1号。用地面积2045平方米、总投资97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本项目新增2座600t/d的双膛石灰窑生产活性生石灰,厂区原4#、5#、6#3座300t/d的石灰竖窑在本项目建成后不再利用。厂区原1#、2#、3#3座300t/d的石灰竖窑不发生改变。项目建成后,可形成38.4万吨活性生石灰的生产能力。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环冷却装置排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装置排水、初期雨水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中水回用系统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工业用水,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上料运输(受料仓)、筛分、上料运输(窑前料仓)、窑顶卸料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煅烧烟气经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经35m高排气筒DA084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相关标准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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