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7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3年7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苏 (略) 基因合成基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7日-2023年8月2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19-*、*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中心清风路1号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基因合成基地建设项目 | 金坛经济开发区东至江苏宏源 (略) 、南至通闸路、北至空地、西至空地及小柘荡河 | 江苏 (略) | 项目投资31369.07万元人民币,新建生产车间及辅助用房等37740平方米,配备生产及检测等设备,构建引物合成、基因合成生产平台,从事引物合成、基因合成等研发与实验,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引物2亿碱基、基因7亿碱基的规模。 | (1)废水: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雨污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性废水排放;清洗废水、工服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器具清洗废水、灭菌锅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初期雨水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生活废水和制备反渗透浓水达接管标准 (略) 金坛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引物合成研发中心工艺废气、样品检测分析废气中的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非*烷总烃、二氯*烷、*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腈、吡啶排放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标准限值;基因合成研发中心固体称量废气、*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危废库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污水站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腈、吡啶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烷总烃、二氯*烷、*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限值。 (3)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4)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本项目产生的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在投产前签订处置协议;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苏 (略) 基因合成基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7日-2023年8月2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19-*、*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中心清风路1号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基因合成基地建设项目 | 金坛经济开发区东至江苏宏源 (略) 、南至通闸路、北至空地、西至空地及小柘荡河 | 江苏 (略) | 项目投资31369.07万元人民币,新建生产车间及辅助用房等37740平方米,配备生产及检测等设备,构建引物合成、基因合成生产平台,从事引物合成、基因合成等研发与实验,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引物2亿碱基、基因7亿碱基的规模。 | (1)废水: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雨污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性废水排放;清洗废水、工服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器具清洗废水、灭菌锅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初期雨水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生活废水和制备反渗透浓水达接管标准 (略) 金坛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引物合成研发中心工艺废气、样品检测分析废气中的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非*烷总烃、二氯*烷、*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腈、吡啶排放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标准限值;基因合成研发中心固体称量废气、*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危废库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污水站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腈、吡啶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烷总烃、二氯*烷、*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限值。 (3)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4)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本项目产生的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在投产前签订处置协议;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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