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环克罚字〔2023〕6号
东营汇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负责人: 刘洪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3414
地址: (略) 克拉玛依区古海街道碧海家园384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位于你单位克拉玛依项目部, (略) 克拉玛依区古海街道碧海家 (略) 内西侧围墙及南侧围墙出堆放大量油泥砂和油泥(人工装袋),经认定为危险废物,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1日),用于证实东营汇 (略) 克拉玛依项目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西侧围墙及南侧围墙现场堆存大量油泥及油砂。
2.王金军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1日)、刘洪江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1日),用于证实东营汇 (略) (略) 从事洗井作业,洗井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含油污泥及油泥沙,自2021年上半年在刘洪江担任东营汇 (略) 项目经理期间,该公司将从事洗井作业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及油泥砂运输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堆存。
3.违法主体营业执照证明该企业从事油田技术服务业务。
4.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刘洪江为东营汇 (略) 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的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东营汇 (略) 在新疆克拉玛依区域工业业务上的一切事务。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用于证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堆放有大量油泥及油砂,油泥已渗入地表土壤,第三方处置单位在现场进行地表污泥的情况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现场取样情况。
6.监测/检测报告(2022年4月8日)用于证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堆放的大量油泥及油砂含油率较高,堆放的油泥及油砂均属于危险废物。
7.东营汇 (略) (略) 昊源 (略) 签订的“工程技术服务(井下作业辅助)合同,证明东营汇 (略) (略) (略) 昊源 (略) 提供油田技术服务工作。
8.过磅单(2022年3月31日--4月2日)证明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清理出的含油泥土重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3〕6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克环克罚听告字〔2023〕6号),明确告知你单位有依法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有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按照“危废种类:1种,危废数量:10吨以上, 倾倒、堆放地点:居民区。”的个性裁量结果为78.16万元。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对你单位比整改时限提前2日完成整改、2022年4月12日主动支付运输费用8134.45元和含油污泥处置费用*.24元的情节,经案件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22.6%执行,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仟元整(*元整)
你公司在本次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克拉玛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请务必将罚款收据第一联及时交 (略) 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3年7月7日
克环克罚字〔2023〕6号
东营汇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负责人: 刘洪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3414
地址: (略) 克拉玛依区古海街道碧海家园384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位于你单位克拉玛依项目部, (略) 克拉玛依区古海街道碧海家 (略) 内西侧围墙及南侧围墙出堆放大量油泥砂和油泥(人工装袋),经认定为危险废物,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1日),用于证实东营汇 (略) 克拉玛依项目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西侧围墙及南侧围墙现场堆存大量油泥及油砂。
2.王金军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1日)、刘洪江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1日),用于证实东营汇 (略) (略) 从事洗井作业,洗井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含油污泥及油泥沙,自2021年上半年在刘洪江担任东营汇 (略) 项目经理期间,该公司将从事洗井作业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及油泥砂运输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堆存。
3.违法主体营业执照证明该企业从事油田技术服务业务。
4.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刘洪江为东营汇 (略) 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的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东营汇 (略) 在新疆克拉玛依区域工业业务上的一切事务。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用于证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堆放有大量油泥及油砂,油泥已渗入地表土壤,第三方处置单位在现场进行地表污泥的情况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现场取样情况。
6.监测/检测报告(2022年4月8日)用于证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堆放的大量油泥及油砂含油率较高,堆放的油泥及油砂均属于危险废物。
7.东营汇 (略) (略) 昊源 (略) 签订的“工程技术服务(井下作业辅助)合同,证明东营汇 (略) (略) (略) 昊源 (略) 提供油田技术服务工作。
8.过磅单(2022年3月31日--4月2日)证明 (略) 克拉玛依区碧海家 (略) 内清理出的含油泥土重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3〕6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克环克罚听告字〔2023〕6号),明确告知你单位有依法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有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按照“危废种类:1种,危废数量:10吨以上, 倾倒、堆放地点:居民区。”的个性裁量结果为78.16万元。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对你单位比整改时限提前2日完成整改、2022年4月12日主动支付运输费用8134.45元和含油污泥处置费用*.24元的情节,经案件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22.6%执行,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仟元整(*元整)
你公司在本次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克拉玛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请务必将罚款收据第一联及时交 (略) 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3年7月7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