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0万吨/年煤焦油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40万吨/年煤焦油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40万吨/年煤焦油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七师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区,新建20万吨/年危险废物处置装置、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装置、20万吨/年萃取精馏装置、25000立方米/时天然气制氢装置,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70.1万元,占总投资的3.87%。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该项目采用加氢工艺处理煤焦油和废矿物油等原料,项目投产后,不能加工原油或常规炼油装置的分馏油,不能生产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处置装置加热炉,煤焦油加氢装置加热炉,天然气制氢装置转化炉均使用燃料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罐区储罐及装卸系统废气采用“冷凝+吸附”处理,废气中苯、*苯、二*苯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去除效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除油预处理(碱洗+水洗)+生物法+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装置区、罐区储罐、输送和装卸系统采用全密闭优化设计;投、出料均设密封装置或密闭区。加强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采取以上措施后,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苯、*苯、二*苯、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5.91吨/年、2.11吨/年、29.58吨/年、5.21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含油污水、含盐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经“隔油+气浮+催化沉淀及氧化+水解酸化+A/O+BAF+深度处理”处理,达到《石油化工污水再生利用设计规范》(SH3173-2013)中表5.2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控制指标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剩余废水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总氮、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总硬度、二氧化硅排放浓度须满足《 (略) 开发区企业执行相关标准的通知》(师市环发〔2021〕7号)相关要求;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苯、*苯、邻二*苯、间二*苯、对二*苯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和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废水经处理满足排放标准后,排至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区污水处理厂。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装置区、罐区、化学品库房、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急事故池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在厂区地下水流向上游、下游,厂址区两侧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办公区、装置区共设置3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焦油渣、蒸馏残渣、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污泥和杂盐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危险废物暂存间四周设置导流槽。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罐区四周设置围堰,事故废水排至应急事故池,经调蓄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设置一座火炬,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排放气均导入火炬,经充分燃烧后排放。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对粉尘治理、污水处理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天然气制氢装置转化炉废气排气筒口、厂区废水总排口处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区进出口、危险废物暂存间、成品罐区、原料罐区、化学品仓库等关键环节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八)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我局委托第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40万吨/年煤焦油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七师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区,新建20万吨/年危险废物处置装置、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装置、20万吨/年萃取精馏装置、25000立方米/时天然气制氢装置,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70.1万元,占总投资的3.87%。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该项目采用加氢工艺处理煤焦油和废矿物油等原料,项目投产后,不能加工原油或常规炼油装置的分馏油,不能生产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处置装置加热炉,煤焦油加氢装置加热炉,天然气制氢装置转化炉均使用燃料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罐区储罐及装卸系统废气采用“冷凝+吸附”处理,废气中苯、*苯、二*苯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去除效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除油预处理(碱洗+水洗)+生物法+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装置区、罐区储罐、输送和装卸系统采用全密闭优化设计;投、出料均设密封装置或密闭区。加强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采取以上措施后,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苯、*苯、二*苯、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5.91吨/年、2.11吨/年、29.58吨/年、5.21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含油污水、含盐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经“隔油+气浮+催化沉淀及氧化+水解酸化+A/O+BAF+深度处理”处理,达到《石油化工污水再生利用设计规范》(SH3173-2013)中表5.2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控制指标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剩余废水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总氮、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总硬度、二氧化硅排放浓度须满足《 (略) 开发区企业执行相关标准的通知》(师市环发〔2021〕7号)相关要求;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苯、*苯、邻二*苯、间二*苯、对二*苯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和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废水经处理满足排放标准后,排至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区污水处理厂。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装置区、罐区、化学品库房、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急事故池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在厂区地下水流向上游、下游,厂址区两侧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办公区、装置区共设置3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焦油渣、蒸馏残渣、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污泥和杂盐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危险废物暂存间四周设置导流槽。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罐区四周设置围堰,事故废水排至应急事故池,经调蓄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设置一座火炬,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排放气均导入火炬,经充分燃烧后排放。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对粉尘治理、污水处理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天然气制氢装置转化炉废气排气筒口、厂区废水总排口处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区进出口、危险废物暂存间、成品罐区、原料罐区、化学品仓库等关键环节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八)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我局委托第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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