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三、四号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增量、增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三、四号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增量、增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 (略) 三、四号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增量、增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 (略) 三、四号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增量、增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 (略) 峰景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双阳区, (略) 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主体、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对现有三号、四号熟料生产线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总量、类别等进行调整。调整后三号水泥窑新增23类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年协同处置总量保持不变,四号水泥窑新增23类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年协同处置总量由2.25万吨增加至5.55万吨。项目建成后 (略) 三号、四号熟料生产线水泥窑设计年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变更为28类共计11.1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规范项目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项目运行管理,做好入窑废物的鉴定和产出水泥的检测工作,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其来源、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严禁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及其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须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回转窑协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窑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汞、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表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现有2根高度为80米的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单元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废气中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经现有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排放。
(三)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强化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氨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地面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应按照现有处置方式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危险废物上料和贮存单元、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行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及除尘灰、污水处理站污泥、实验废物、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经现有水泥回转窑协同处置,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 (略) 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 (略) 三、四号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增量、增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 (略) 三、四号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增量、增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 (略) 峰景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双阳区, (略) 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主体、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对现有三号、四号熟料生产线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总量、类别等进行调整。调整后三号水泥窑新增23类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年协同处置总量保持不变,四号水泥窑新增23类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年协同处置总量由2.25万吨增加至5.55万吨。项目建成后 (略) 三号、四号熟料生产线水泥窑设计年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变更为28类共计11.1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规范项目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项目运行管理,做好入窑废物的鉴定和产出水泥的检测工作,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其来源、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严禁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及其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须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回转窑协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窑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汞、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表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现有2根高度为80米的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单元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废气中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经现有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排放。
(三)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强化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氨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地面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应按照现有处置方式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危险废物上料和贮存单元、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行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及除尘灰、污水处理站污泥、实验废物、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经现有水泥回转窑协同处置,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 (略) 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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