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巨晟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和6万吨铝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巨晟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和6万吨铝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巨晟轻合金有限
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和6万吨铝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巨 (略) :
你单位《关于〈吉林巨 (略) 年产10万吨再生铝和6万吨铝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请示》 (略)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巨晟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预处理车间、铸轧车间、铝箔车间,建设预处理生产线、2条熔炼生产线、铝箔生产线及相关储运、公用、环保、辅助工程。项目设计年产再生铝产品10万吨和铝箔6万吨,其中4万吨再生铝产品铸轧带材外卖,其余用于生产铝箔产品。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控制进厂废铝成分。对外购原料废铝严格实行入厂检查及成分分析,严禁利用熔炼炉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锡等重金属的废铝。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处理车间原料破碎筛分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铸轧车间铝灰渣回收工序及熔炼、精炼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二噁英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分别经3根18m高排气筒排放。铝箔车间退火炉废气、轧机油雾需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需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原料贮存、筛分、熔炼、转运过程中须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厂界氯化氢和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中标准要求,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冷却水须全部回用;生活污水通过现有厂区排水系 (略) 污水处理厂;地面冲洗废水经现有厂内污水站处理后,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经管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辽河。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类库房进行重点防渗、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预处理废料外卖综合利用;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送铸轧车间重熔回用于生产;铝灰渣部分回收做原料,剩余部分与废轧制油、废过滤介质、废乳液、废活性炭、废油桶、除尘灰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危险废物暂存间合理设置围堰(堤);厂区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区域合理设置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巨晟轻合金有限
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和6万吨铝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巨 (略) :
你单位《关于〈吉林巨 (略) 年产10万吨再生铝和6万吨铝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请示》 (略)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巨晟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预处理车间、铸轧车间、铝箔车间,建设预处理生产线、2条熔炼生产线、铝箔生产线及相关储运、公用、环保、辅助工程。项目设计年产再生铝产品10万吨和铝箔6万吨,其中4万吨再生铝产品铸轧带材外卖,其余用于生产铝箔产品。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控制进厂废铝成分。对外购原料废铝严格实行入厂检查及成分分析,严禁利用熔炼炉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锡等重金属的废铝。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处理车间原料破碎筛分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铸轧车间铝灰渣回收工序及熔炼、精炼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二噁英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分别经3根18m高排气筒排放。铝箔车间退火炉废气、轧机油雾需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需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原料贮存、筛分、熔炼、转运过程中须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厂界氯化氢和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中标准要求,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冷却水须全部回用;生活污水通过现有厂区排水系 (略) 污水处理厂;地面冲洗废水经现有厂内污水站处理后,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经管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辽河。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类库房进行重点防渗、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预处理废料外卖综合利用;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送铸轧车间重熔回用于生产;铝灰渣部分回收做原料,剩余部分与废轧制油、废过滤介质、废乳液、废活性炭、废油桶、除尘灰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危险废物暂存间合理设置围堰(堤);厂区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区域合理设置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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