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二〇二三年第二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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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二〇二三年第二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建三江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2023年二 (略) 司法局共收到各地、各部门 (略) 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二〇二三年第二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季度各地、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仍然存在个别问题,通报如下:

一、未按规定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

(略)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没有将由其主办的,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15日联合发布的《 (略)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佳木斯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佳商联发〔2023〕2号),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被我局发 (略) 商务局才于7月14日提报备案,已严重超出规定的备案期限。

二、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不规范

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个别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施行日期早于公布日期的问题,或存在公布日期即实施日期的问题,并且未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我局说明理由。

三、规范性文件文号不规范

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办公机构应当统一进行登记,使用专用文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个别备案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使用专用文号统一编号,没有与非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请各级备案单位对照上述问题进行自查,第三季度仍然存在此类问题的,我局将继续予以点名通报。此外,在今年前两个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工作比较规范,现将其先进经验介绍材料随本通知一并下发,请各级备案单位比照学习。

附件 1:二〇二三年第二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经验介绍材料

(略) 司法局

2023年7月26日


附件1

二〇二三年第二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发单位

起草单位

制发日期

是否按时报备

1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义务教育阶段校车运行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汤政办规〔2023〕

1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0

2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汤政办规〔2023〕

2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2

3

(略)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佳木斯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商联发〔2023〕

2号

(略)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5

4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富政办规〔2023〕

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4

5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抚政规〔2023〕

1号

(略) 人民政府

2023.5.23

6

(略) 人民政 (略) (略) 区货车通行措施的通告

抚政规〔2023〕

2号

(略) 人民政府

2023.5.23

7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汤政办规〔2023〕

3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5

8

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各乡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

汤政规〔2023〕

1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

2023.5.26

9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高端和牛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

富政规〔2023〕

2号

(略) 人民政府

2023.6.6

10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整治的通告

佳城管规字〔2023〕3号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6.28


附件2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经验介绍材料

近年来, (略) 政府办认真贯彻《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略)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等规定,通过“1+2+3”工作机制,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走向了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轨道, (略) 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建立一支队*,夯实审查基础

一是建立政策法规机构。机构改革以后, (略) 政府办及时调整三定方案,选 (略) 政府办政策法规室,承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等职能,有效避免因职能重组带来的工作空档,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准确性。

二是配齐配强审核人员。重点选拔和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审核岗位,培养和建立起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审查队*。政策法规室3名工作人员均是具有基层行政经验的高学历人才,进一步促进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提质增效。

三是全面加强业务培训。采取专职人员自主学、全办人员集中学、部门培训轮训学相结合的方式,将宪法、《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备案审查业务知识学习等相关内容纳入学习培训内容,为高效推进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队*保障。目前,共有50余名来自乡镇、部门的法治工作者参与了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培训,在推动本部门文件制发及审核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建立两项机制,完善审核体系

一是构建联动审查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焦点问题,以及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难点问题文件,建立由审核员、司法局、法律顾问等共同参与的联动审核机制,推动司法及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律风险,目前,已开启联合审查4次,为依法行政和领导决策提供合法性保障。

二是建立备案审查闭环运行机制。通过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闭环运行机制,主动加强与起草单位、市人大常委会、 (略) 司法局在备案审查工作上的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监审合力推动文件审查工作高效运转。同时在备案环节做到印发即备案,反馈即落实,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今年以来, (略) (略) 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及时进行了备案审查。

三、建立三个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一)事前审批指导。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指导制度,并写进《 (略)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建议各部门邀请法律顾问同步参与文件起草,为文件制发、实施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将“ (略) 政府办前置审核且出具审核意见, (略)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制发和公布”等情形明确作为不得列入常务会议审议的要件事项; (略)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表和征求意见情况表,从体制上理顺规范性文件上会前“逢文必审”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文件制定不走过场。目前,通过事前指导,已帮助部门规避风险10余个。

(二)事中审核把关。始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会议决定、签发公布、报送备案等每一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坚决做到各个环节紧密连接,环环相扣,确保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即报即审。同时在审查时不仅从内容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从文件的合理性以及文件的形式体例、字词用语、行文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了文件的质量。

(三)事后定期开展清理。结合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衔接,并即时组 (略) (略) 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目前,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共保留25件,废止14件,修改2件,已向社会公众公布。

下一步, (略) 政府办 (略) 、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将合法性审查 (略) 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以更大的勇气、更强的担当、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积极推进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略) 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建三江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2023年二 (略) 司法局共收到各地、各部门 (略) 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二〇二三年第二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季度各地、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仍然存在个别问题,通报如下:

一、未按规定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

(略)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没有将由其主办的,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15日联合发布的《 (略)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佳木斯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佳商联发〔2023〕2号),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被我局发 (略) 商务局才于7月14日提报备案,已严重超出规定的备案期限。

二、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不规范

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个别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施行日期早于公布日期的问题,或存在公布日期即实施日期的问题,并且未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我局说明理由。

三、规范性文件文号不规范

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办公机构应当统一进行登记,使用专用文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个别备案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使用专用文号统一编号,没有与非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请各级备案单位对照上述问题进行自查,第三季度仍然存在此类问题的,我局将继续予以点名通报。此外,在今年前两个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工作比较规范,现将其先进经验介绍材料随本通知一并下发,请各级备案单位比照学习。

附件 1:二〇二三年第二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经验介绍材料

(略) 司法局

2023年7月26日


附件1

二〇二三年第二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发单位

起草单位

制发日期

是否按时报备

1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义务教育阶段校车运行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汤政办规〔2023〕

1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0

2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汤政办规〔2023〕

2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2

3

(略)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佳木斯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商联发〔2023〕

2号

(略)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5

4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富政办规〔2023〕

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4

5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抚政规〔2023〕

1号

(略) 人民政府

2023.5.23

6

(略) 人民政 (略) (略) 区货车通行措施的通告

抚政规〔2023〕

2号

(略) 人民政府

2023.5.23

7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汤政办规〔2023〕

3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5

8

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各乡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

汤政规〔2023〕

1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

2023.5.26

9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高端和牛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

富政规〔2023〕

2号

(略) 人民政府

2023.6.6

10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整治的通告

佳城管规字〔2023〕3号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6.28


附件2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经验介绍材料

近年来, (略) 政府办认真贯彻《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略)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等规定,通过“1+2+3”工作机制,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走向了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轨道, (略) 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建立一支队*,夯实审查基础

一是建立政策法规机构。机构改革以后, (略) 政府办及时调整三定方案,选 (略) 政府办政策法规室,承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等职能,有效避免因职能重组带来的工作空档,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准确性。

二是配齐配强审核人员。重点选拔和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审核岗位,培养和建立起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审查队*。政策法规室3名工作人员均是具有基层行政经验的高学历人才,进一步促进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提质增效。

三是全面加强业务培训。采取专职人员自主学、全办人员集中学、部门培训轮训学相结合的方式,将宪法、《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备案审查业务知识学习等相关内容纳入学习培训内容,为高效推进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队*保障。目前,共有50余名来自乡镇、部门的法治工作者参与了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培训,在推动本部门文件制发及审核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建立两项机制,完善审核体系

一是构建联动审查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焦点问题,以及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难点问题文件,建立由审核员、司法局、法律顾问等共同参与的联动审核机制,推动司法及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律风险,目前,已开启联合审查4次,为依法行政和领导决策提供合法性保障。

二是建立备案审查闭环运行机制。通过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闭环运行机制,主动加强与起草单位、市人大常委会、 (略) 司法局在备案审查工作上的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监审合力推动文件审查工作高效运转。同时在备案环节做到印发即备案,反馈即落实,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今年以来, (略) (略) 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及时进行了备案审查。

三、建立三个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一)事前审批指导。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指导制度,并写进《 (略)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建议各部门邀请法律顾问同步参与文件起草,为文件制发、实施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将“ (略) 政府办前置审核且出具审核意见, (略)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制发和公布”等情形明确作为不得列入常务会议审议的要件事项; (略)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表和征求意见情况表,从体制上理顺规范性文件上会前“逢文必审”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文件制定不走过场。目前,通过事前指导,已帮助部门规避风险10余个。

(二)事中审核把关。始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会议决定、签发公布、报送备案等每一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坚决做到各个环节紧密连接,环环相扣,确保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即报即审。同时在审查时不仅从内容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从文件的合理性以及文件的形式体例、字词用语、行文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了文件的质量。

(三)事后定期开展清理。结合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衔接,并即时组 (略) (略) 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目前,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共保留25件,废止14件,修改2件,已向社会公众公布。

下一步, (略) 政府办 (略) 、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将合法性审查 (略) 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以更大的勇气、更强的担当、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积极推进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略) 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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