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建字第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建字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字第*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3〕35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3-07-26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陈健恩、施兰英、周美妤等业主 |
建设项目名称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
综合受理号 | hzMB2D*032 |
建设位置 | 海珠区前进路素社二巷6号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3 |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3〕3558号 | |
流水号 | 建字第* | |
日期 | 2023-07-26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陈健恩、施兰英、周美妤等业主 | |
建设项目名称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 |
综合受理号 | hzMB2D*032 | |
建设位置 | 海珠区前进路素社二巷6号 | |
建设规模 | 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1幢,地上9层:60.67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1份1张,另有存档图9张。 二、附件:1.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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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字第*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3〕35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3-07-26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陈健恩、施兰英、周美妤等业主 |
建设项目名称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
综合受理号 | hzMB2D*032 |
建设位置 | 海珠区前进路素社二巷6号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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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3〕3558号 | |
流水号 | 建字第* | |
日期 | 2023-07-26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陈健恩、施兰英、周美妤等业主 | |
建设项目名称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 |
综合受理号 | hzMB2D*032 | |
建设位置 | 海珠区前进路素社二巷6号 | |
建设规模 | 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1幢,地上9层:60.67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1份1张,另有存档图9张。 二、附件:1.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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