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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司法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 增 强 立 法 的 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 现 将 西 宁市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草 案 公 布 , 征 求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 有 关组 织 和 公 众 可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和 方 式 提 出 反 馈 意 见 :1.将 意 见 发 送 至 电 子 邮 箱 : xnssfjlfk163.com。2.通 过 信 函 方 式 将 意 见 寄 至 西 宁 市 司 法 局 立 法 科 , 地 址 : 西宁 市 西 川 南 路 139 号 , 邮 编 : *。
3.通 过 来 电 或 者 传 真 方 式 反 馈 意 见 , 请 致 电 : 0971-*。意 见 反 馈 截 止 时 间 为 2023 年 8 月 28日 。西 宁 市 司 法 局2023 年 7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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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生 态 文 明 思 想 , 保 护 和 改 善生 态 环 境 ,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 筑 牢 生 态 安 全屏 障 , 促 进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境 保 护 法 青 海 省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第 三 条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绿 色 发 展 人 与 自 然 和谐 共 生 的 理 念 ,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遵 循 保 护 优 先 预 防 为 主 综 合治 理 公 众 参 与 损 害 担 责 的 原 则 ,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制 度 。第 四 条 市 县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委 员 会负 责 谋 划 推 动 本 行 政 区 域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及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制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政 策 措 施 , 协 调 解 决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督 促 落 实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责 任 。第 五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 将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划 ,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持 续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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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落 实 承 担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任 的 岗 位 和 人 员 , 保 障 工 作 经 费 , 履 行 以 下 环 境 保 护 职 责 : 建 立健 全 生 态 环 境 网 格 化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开 展 农 村 和 城 市 社 区 的 环 境综 合 整 治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日 常 巡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政 府 或 者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协 助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做好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协 助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开 展环 境 执 法 处 置 本 辖 区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组 织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等工 作 。第 六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市 生 态 环 境 保 护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其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本 辖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市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公 安 司 法 财 政 自 然 资 源和 规 划 住 房 保 障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水 务 农 业 农 村 文化 和 旅 游 卫 生 健 康 林 业 草 原 商 务 审 计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法 院 检 察 院 等 部 门 , 按 照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分 工 及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各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应 当 明 确 负 责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有关 工 作 的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 对 管 理 范 围 内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负 责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 七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与 兰 州 西 宁 城 市 群 相 关 城 市 建 立
跨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合 作 机 制 , 协 商 区 域 流 域 内 生 态 环 境 保 护重 大 事 项 , 推 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协 同 资 源 共 享 和 规 则 对 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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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护 传统 生 态 文 化 遗 产 , 弘 扬 优 秀 生 态 文 化 , 加 强 生 态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和科 学 普 及 , 传 播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 倡 导 绿 色 低 碳 生 活 方 式 , 提 高 全民 生 态 文 明 素 养 , 鼓 励 和 支 持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与 生 态 保 护 相 关 活 动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生 态 保 护 宣 传 报 道 , 并 依 法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舆 论 监 督 。第 九 条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义 务 。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增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践 行 绿 色 生 产 和 生活 方 式 , 对 所 造 成 的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条 对 在 全 市 生 态 保 护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 十 一 条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修 改 , 应 当 采 取 论 证会 听 证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等 形 式 广 泛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经 批 准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或 者 调 整 因 保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确 需 修 改 或 者 调 整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的 , 应 当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十 二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综合 行 政 执 法 监 管 体 系 , 完 善 联 防 联 控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推 进 生 态环 境 领 域 智 能 化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 提 高 智 能 化 联 合 监 管 水 平 。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联 合 执 法机 制 ,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信 息 化 建 设 , 实 现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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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信 息 共 享 。第 十 三 条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一 采 取 勘 察 询 问 现 场 监 测 采 集 样 品 查 阅 和 复 制有 关 资 料 等 方 式 二 使 用 自 动 监 测 遥 感 监 测 视 频 监 控 无 人 机 巡 查 等方 式 三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 可 以对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设 施 设 备 依 法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第 十 四 条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根据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对 排 污 单 位 开 展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被 检 查 的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依 法 配 合 ,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 提 供 必 要 资 料 。 不 得以 围 堵 滞 留 执 法 人 员 扣 留 检 测 设 备 转 移 证 据 等 方 式 拖 延 拒绝 阻 挠 监 督 检 查 ,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经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立 案 处 理 。 排 污 单 位 违 法 排 放 污染 物 , 作 出 处 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复 查 , 如 发 现 其 继 续 实 施 该违 法 行 为 或 者 拒 绝 阻 挠 复 查 的 ,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第 十 五 条 本 市 实 施 生 态 环 境 网 格 化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网 格 员
在 日 常 监 督 巡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网 格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送辖 区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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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排 放 异 味 气 体 和 异 常 废 水 的 二 非 法 倾 倒 处 置 废 弃 物 的 三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污 水 入 河 排 放 口 设 置 标 识 的 四 存 在 油 烟 直 排 扬 尘 污 染 噪 声 扰 民 等 行 为 的 五 其 他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本 市 实 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考 核 评 价 制度 。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落 实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负 责 人 和 下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及其 负 责 人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职 责 履 行 和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考核 结 果 作 为 其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年 度 考 核 和 奖 惩 任 免 的 重 要 依 据 。
第 十 七 条 市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过 程中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 依 法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应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第 十 八 条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建 立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制 度 , 依 法 开 展 评 价 工 作 , 依 据 评 价 结 果实 施 分 级 分 类 监 管 。在 政 府 采 购 安 排 和 拨 付 财 政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评 优 评 奖 金 融 支 持 等 工 作 中 依 法 应 用 生 态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对 生 态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不 良 的 企 业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采取 增 加 执 法 检 查 频 次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培 训 等 措 施 , 督 促 提 升 生 态
环 境 管 理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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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 十 九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市生 态 环 境 状 况 , 编 制 发 布 实 施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和 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单 ,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分 区 管 控 体 系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生 态 保护 红 线 的 定 期 评 估 机 制 , 评 估 结 果 应 当 作 为 优 化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布局 以 及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考 核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条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根据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需 要 , 划 定 大 气 水 土壤 噪 声 等 功 能 区 划 , 明 确 相 应 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管 控 要 求 ,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实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城 市 开 发 建 设 应 当 统 筹 区 域 大 气 噪 声 污 染 防治 和 污 水 生 活 垃 圾 固 体 废 物 及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处 置 需 求 , 根 据相 关 规 划 同 步 规 划 和 建 设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垃 圾 转 运 和 处 理 设施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废 物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等 环境 保 护 基 础 设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资 源 合 理 高 效利 用 , 围 绕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铝 压 延 加 工 特 色 化 工 铁 合 金 等 产业 高 原 畜 牧 业 种 养 结 合 主 要 农 业 废 弃 物 生 活 圾 焚 烧 发 电 餐 厨 垃 圾 处 置 升 级 废 旧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和 无 废 细
胞 建 设 等 内 容 , 逐 步 实 现 资 源 总 量 管 理 科 学 配 置 全 面 节 约 和绿 色 循 环 , 保 障 全 市 全 域 推 进 无 废 城 市 建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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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加强 对 具 有 重 要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和 生 态 价 值 的 生 态 系 统 的 保 护 。 城 市开 发 建 设 应 当 保 护 天 然 植 被 地 表 水 系 野 生 动 植 物 等 自 然 生 态系 统 , 确 保 原 有 生 态 功 能 不 降 低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生 物 多 样性 保 护 重 大 工 程 , 保 护 珍 稀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 对 稀 有 濒 危 珍 贵 生 物 资 源 及 其 原 生 地 实 行 重 点 保 护 ,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引进 物 种 进 行 跟 踪 观 察 , 对 可 能 入 侵 的 有 害 物 种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控 制措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单 位 或 个 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的 , 应 当 及 时 治 理 和 修 复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修 复 的 , 辖 区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指 定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生 态 环 境 水 务 农业 农 村 林 业 和 草 原 等 部 门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实 施 修 复 , 所 需 费用 由 造 成 损 害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负 担 。因 历 史 原 因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等 情 形 导 致 具 有 重要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和 生 态 价 值 的 水 体 森 林 水 源 涵 养 地 等 生 态 系统 的 生 态 功 能 和 价 值 退 化 或 者 受 到 损 害 的 ,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生态 环 境 水 务 农 业 农 村 林 业 草 原 等 部 门 和 自 然 保 护 地 等 相 关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职 责 组 织 或 者 指 导 协 调 实 施 生 态 修 复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是 本 市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权 利 人 ,
可 以 指 定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赔 偿 权 利 人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工 作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各 园 区 管 委 会 应 当 配 合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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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工 作 , 并 可 以 根 据 市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与 有 关 主管 部 门 共 同 作 为 赔 偿 权 利 人 代 表 ,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工 作 。鼓 励 采 取 原 地 修 复 替 代 修 复 劳 务 代 偿 等 多 种 方 式 赔 偿 受损 生 态 环 境 ,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资 金 应 当 统 筹 用 于 开 展 生 态 环 境修 复 相 关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污 染 环 境 破 坏 生 态 ,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检 察 机 关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生 态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第 二 十 七 条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生 态 环 境 水 务 农 业 农村 林 业 草 原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与 本 级 检 察 机 关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与 生 态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衔 接 机 制 , 积 极 履 行 生 态 修 复 监 督管 理 职 责 , 配 合 生 态 修 复 执 行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和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作 为 制 定 中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的 重 要 内 容 ,持 续 推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面 绿 色 转 型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市 全 域 推 进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 水 务 城 市 管 理 住 房 保 障 城 乡 建 设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城 市 建 设 过 程 中 应 当 采 取措 施 , 控 制 雨 水 径 流 污 染 , 最 大 限 度 改 善 水 环 境 。第 三 十 条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 推 动 传 统 产 业 的 高 端 化 智 能 化 绿 色 化 升 级 。 钢 铁 建 材 有 色 金 属 煤 炭 化 工 电 力 等 重 点
行 业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和 减 少 碳 排 放 , 符 合 规 定 的 碳 排 放 强 度要 求 ,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碳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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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一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 围 绕 培 育 重 点骨 干 企 业 引 进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强 化 科 技 创 新 支 撑 保 障 企 业 用地 供 应 引 进 培 养 高 端 人 才 以 及 财 政 税 收 绿 色 金 融 证 券 市 场 品 牌 创 建 提 升 等 方 面 , 健 全 政 策 激 励 机 制 , 完 善 保 障 体 系 。 重 点发 展 高 效 节 能 产 业 先 进 环 保 产 业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产 业 再 制 造产 业 和 节 能 环 保 服 务 业 , 建 立 现 代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体 系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农 业 和 农 村 环境 统 一 规 划 和 综 合 治 理 , 鼓 励 发 展 生 态 农 业 , 推 广 应 用 清 洁 能 源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处理 等 设 施 建 设 , 并 有 效 保 障 设 施 运 行 。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以及 化 肥 农 药 等 投 入 品 的 使 用 进 行 指 导 和 服 务 , 合 理 控 制 化 肥 农药 施 用 强 度 , 防 止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或 者 其 他 生 态 破 坏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因 地 制 宜 采 取 消 除地 质 灾 害 隐 患 土 地 复 垦 恢 复 植 被 防 治 污 染 等 措 施 , 推 进 绿色 矿 山 建 设 , 加 快 历 史 遗 留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工 作 , 加 强 对 在 建和 运 行 中 矿 山 的 监 督 管 理 , 督 促 采 矿 权 人 切 实 履 行 矿 山 污 染 防 治和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责 任 。 按 照 谁 投 资 谁 受 益 , 谁 治 理 谁 受 益 的原 则 , 通 过 政 府 引 导 和 市 场 化 运 作 方 式 吸 引 社 会 各 方 参 与 矿 山 生态 修 复 。
第 三 十 四 条 推 广 清 洁 能 源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 构 建 清 洁 低 碳 安 全 高 效 的 能 源 体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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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要 求 , 依法 划 定 并 公 布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 在 禁 燃 区 内 , 禁 止 销 售 燃 用高 污 染 燃 料 , 禁 止 新 建 扩 建 燃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的 设 施 。 推 广 使 用空 气 热 能 地 热 能 光 伏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 提 高 清 洁 供 热 比 重 。 加强 民 用 散 煤 管 理 , 完 善 煤 改 电 煤 改 气 等 政 策 措 施 , 在 煤 改 电 煤 改 气 区 域 禁 止 销 售 燃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 已 有 燃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的设 施 ,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改 用 清 洁 能 源 。第 三 十 五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先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鼓 励 支 持 推 广 使 用 新 能 源 机 动 车 和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 完 善 配套 基 础 设 施 , 提 高 城 市 新 能 源 公 共 汽 车 出 租 汽 车 公 务 用 车 等
车 辆 的 比 例 。交 通 运 输 城 市 管 理 邮 政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推 动 公 共 交 通 环 卫 邮 政 快 递 物 流 等 行 业 机 动 车 的 清 洁 能 源 替 代 工 作 。 倡导 和 鼓 励 公 众 选 择 公 共 交 通 自 行 车 步 行 等 绿 色 低 碳 方 式 出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推 进 充 电 基 础 设 施发 展 , 积 极 推 进 居 住 区 域 公 共 区 域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在 政 府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业 园 区 等 内 部 停 车 场 加 快 配 建 充 电 基 础 设施 , 并 鼓 励 对 公 众 开 放 推 动 社 会 化 建 设 运 营 , 促 进 充 电 基 础 设施 投 资 多 元 化 , 引 导 各 类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第 三 十 七 条 建 立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信 息 编 码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建 立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信 息 编 码 登记 管 理 平 台 , 对 在 本 市 使 用 的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的 基 本 信 息 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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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技 术 信 息 排 放 检 验 信 息 等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市 住 房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水 务 城 管 和 综 合 执 法 等 部 门 应 当组 织 督 促 本 行 业 使 用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的 单 位 在 该 平 台 登 记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 三 十 八 条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坚 持 全 民 共 治 源 头 防 控 ,加 强 水 气 声 渣 光 等 环 境 污 染 要 素 综 合 治 理 , 实 施 大 气 水 土 壤 固 废 等 污 染 系 统 防 治 , 切 实 保 障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第 三 十 九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和 鼓 励 开 发 区 各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等 推 行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 鼓 励 建 设 共 享 共用 集 中 运 营 的 公 共 生 态 环 境 基 础 设 施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运 营其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或 者 实 施 污 染 治 理 。第 四 十 条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是污 染 防 治 的 责 任 主 体 , 应 当 建 立 以 下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 明确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一 确 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二 制 定 完 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和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操 作规 程 三 保 证 各 生 产 环 节 符 合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四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工 作 档 案 五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应 急 和 生 态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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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组 织 开 展 环 境 应 急 演 练 , 及 时 消 除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六 按 要 求 落 实 环 境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制 度 七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其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的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环 境 监 测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机 构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相关 资 料 , 不 得 拒 绝 阻 挠 监 督 检 查 ,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弄 虚作 假 。生 态 环 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构 的 资 质 认 定 监 测 数 据 监 测 结 果 抽 查 检 查 , 并 共 享 有 关 信 息 。
第 四 十 二 条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规范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活 动 , 建 立 监 测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责任 追 溯 制 度 , 对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不 得 篡 改 伪造 监 测 数 据 或 者 出 具 虚 假 监 测 报 告 。 采 样 与 分 析 人 员 审 核 与 授权 签 字 人 分 别 对 原 始 监 测 数 据 监 测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监 测 机构 及 其 负 责 人 对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第 四 十 三 条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的 选 型 安 装 运 行 审查 监 测 质 量 控 制 数 据 采 集 和 联 网 传 输 ,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的 标准 。 运 行 单 位 应 当 保 持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及 时 报 告设 施 故 障 , 如 实 记 录 校 准 维 护 记 录 , 不 得 损 坏 设 施 或 蓄 意 影 响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对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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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期 检 查 。第 四 十 四 条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相 关 县 区 人民 政 府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水 务 确 定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制 定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阶 段 性 控 制 目 标 , 明 确 上 下 游 水 质 交 接 左 右岸 共 同 治 理 等 责 任 。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交 接 断 面水 质 监 测 , 并 与 市 水 务 部 门 相 关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共 享 监 测 信 息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交 接 断 面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水 资 源 水 土保 持 强 制 性 约 束 控 制 指 标 落 实 情 况 等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目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状 况 作 为 相 关 县 区 人 民政 府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的 依 据 。
第 四 十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需 要 , 依 法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一 逐 步 优 化 新 能 源 汽 车 使 用 环 境 二 逐 步 淘 汰 高 排 放 车 辆 三 合 理 控 制 燃 油 机 动 车 保 有 量 四 限 制 超 标 燃 油 机 动 车 和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通 行 或 使 用 五 根 据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需 要 限 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行 业 企 业 生 产 六 提 高 环 境 敏 感 区 内 污 染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七 确 定 禁 止 高 排 放 机 动 车 行 驶 的 区 域 时 段 , 划 定 并 公
布 禁 止 使 用 高 排 放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的 区 域 。第 四 十 六 条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业 经 营 者 , 应 当 采 取 油 烟 净 化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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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使 油 烟 达 标 排 放 , 防 止 对 附 近 居 民 的 正 常 生 活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第 四 十 七 条 土 壤 污 染 责 任 人 或 者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可 以 委 托 具备 相 应 专 业 能 力 的 单 位 开 展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从 事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土 壤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效果 评 估 的 单 位 , 应 当 对 评 估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专 业 性 负 责 。第 四 十 八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可 以 在 中 考 高考 全 市 性 重 大 活 动 等 特 殊 期 间 , 对 可 能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影 响 的 活动 , 作 出 时 间 和 区 域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 并 提 前 七 日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四 十 九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涉 疫 垃 圾和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预 案 。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发 生 时 ,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医 疗 废 物 的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等 工 作 , 并 可 以 利用 工 业 窑 炉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等 设 施 协 同 处 置 涉 疫 垃 圾 和 医 疗 废物 。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所 需 的 车 辆 场 地 处 置 设 施 和防 护 物 资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加与第 五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环 境 质 量 环 境 监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以 及 环 境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排 污 费 的 征 收和 使 用 情 况 等 信 息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清 单 ,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五 十 一 条 纳 入 西 宁 市 环 境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名 单 的 企 业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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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定 期 披 露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环 境 管 理 环 境 应 急 环 境 违 法 信 息 碳 排 放 和 污 染 物 产 生 治 理 排 放 等 信 息 发 生生 态 环 境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 因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等 信 息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五 十 二 条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举 报 污 染 环 境 和 破坏 生 态 的 行 为 ,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举 报 后 ,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并 将处 理 结 果 告 知 举 报 人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态环 境 违 法 举 报 制 度 , 向 社 会 公 开 举 报 电 话 网 址 等 , 依 法 受 理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举 报 , 对 举 报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 保护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十 三 条 鼓 励 公 民 以 及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宣传 治 理 监 督 , 参 与 生 态 环 境 科 普 教 育 和 实 践 。鼓 励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基 础 设 施 向 公 众 开 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 五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所 有 人 未 按照 规 定 提 供 登 记 信 息 或 者 及 时 进 行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信 息 , 或 者 提供 虚 假 登 记 信 息 的 , 由 所 在 地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三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五 十 五 条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出 具 虚 假监 测 数 据 结 果 的 , 由 发 放 证 书 的 资 质 认 定 部 门 撤 销 其 资 质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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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对 污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时 , 出 现 检 查 不 合 格的 情 况 ,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对 社 会 化 运 行 单 位 可 建 议 上 级 有 关 主管 部 门 对 其 运 营 资 质 进 行 降 级 停 用 吊 销 等 处 罚 。第 五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未 取 得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定 证 书 或 者 超 出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的 能 力 范 围 开 展 生 态 环境 监 测 活 动 的 , 或 者 在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活 动 中 使 用 不 合 格 计 量 器 具的 ,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第 五 十 八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有 滥 用 职 权 玩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其 他 行 为 ,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规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第七章附则第 六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2024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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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司法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 增 强 立 法 的 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 现 将 西 宁市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草 案 公 布 , 征 求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 有 关组 织 和 公 众 可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和 方 式 提 出 反 馈 意 见 :1.将 意 见 发 送 至 电 子 邮 箱 : xnssfjlfk163.com。2.通 过 信 函 方 式 将 意 见 寄 至 西 宁 市 司 法 局 立 法 科 , 地 址 : 西宁 市 西 川 南 路 139 号 , 邮 编 : *。
3.通 过 来 电 或 者 传 真 方 式 反 馈 意 见 , 请 致 电 : 0971-*。意 见 反 馈 截 止 时 间 为 2023 年 8 月 28日 。西 宁 市 司 法 局2023 年 7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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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生 态 文 明 思 想 , 保 护 和 改 善生 态 环 境 ,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 筑 牢 生 态 安 全屏 障 , 促 进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境 保 护 法 青 海 省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第 三 条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绿 色 发 展 人 与 自 然 和谐 共 生 的 理 念 ,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遵 循 保 护 优 先 预 防 为 主 综 合治 理 公 众 参 与 损 害 担 责 的 原 则 ,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制 度 。第 四 条 市 县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委 员 会负 责 谋 划 推 动 本 行 政 区 域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及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制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政 策 措 施 , 协 调 解 决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督 促 落 实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责 任 。第 五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 将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划 ,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持 续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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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落 实 承 担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任 的 岗 位 和 人 员 , 保 障 工 作 经 费 , 履 行 以 下 环 境 保 护 职 责 : 建 立健 全 生 态 环 境 网 格 化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开 展 农 村 和 城 市 社 区 的 环 境综 合 整 治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日 常 巡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政 府 或 者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协 助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做好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协 助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开 展环 境 执 法 处 置 本 辖 区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组 织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等工 作 。第 六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市 生 态 环 境 保 护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其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本 辖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市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公 安 司 法 财 政 自 然 资 源和 规 划 住 房 保 障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水 务 农 业 农 村 文化 和 旅 游 卫 生 健 康 林 业 草 原 商 务 审 计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法 院 检 察 院 等 部 门 , 按 照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分 工 及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各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应 当 明 确 负 责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有关 工 作 的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 对 管 理 范 围 内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负 责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 七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与 兰 州 西 宁 城 市 群 相 关 城 市 建 立
跨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合 作 机 制 , 协 商 区 域 流 域 内 生 态 环 境 保 护重 大 事 项 , 推 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协 同 资 源 共 享 和 规 则 对 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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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护 传统 生 态 文 化 遗 产 , 弘 扬 优 秀 生 态 文 化 , 加 强 生 态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和科 学 普 及 , 传 播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 倡 导 绿 色 低 碳 生 活 方 式 , 提 高 全民 生 态 文 明 素 养 , 鼓 励 和 支 持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与 生 态 保 护 相 关 活 动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生 态 保 护 宣 传 报 道 , 并 依 法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舆 论 监 督 。第 九 条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义 务 。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增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践 行 绿 色 生 产 和 生活 方 式 , 对 所 造 成 的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条 对 在 全 市 生 态 保 护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 十 一 条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修 改 , 应 当 采 取 论 证会 听 证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等 形 式 广 泛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经 批 准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或 者 调 整 因 保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确 需 修 改 或 者 调 整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的 , 应 当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十 二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综合 行 政 执 法 监 管 体 系 , 完 善 联 防 联 控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推 进 生 态环 境 领 域 智 能 化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 提 高 智 能 化 联 合 监 管 水 平 。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联 合 执 法机 制 ,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信 息 化 建 设 , 实 现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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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信 息 共 享 。第 十 三 条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一 采 取 勘 察 询 问 现 场 监 测 采 集 样 品 查 阅 和 复 制有 关 资 料 等 方 式 二 使 用 自 动 监 测 遥 感 监 测 视 频 监 控 无 人 机 巡 查 等方 式 三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 可 以对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设 施 设 备 依 法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第 十 四 条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根据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对 排 污 单 位 开 展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被 检 查 的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依 法 配 合 ,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 提 供 必 要 资 料 。 不 得以 围 堵 滞 留 执 法 人 员 扣 留 检 测 设 备 转 移 证 据 等 方 式 拖 延 拒绝 阻 挠 监 督 检 查 ,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经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立 案 处 理 。 排 污 单 位 违 法 排 放 污染 物 , 作 出 处 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复 查 , 如 发 现 其 继 续 实 施 该违 法 行 为 或 者 拒 绝 阻 挠 复 查 的 ,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第 十 五 条 本 市 实 施 生 态 环 境 网 格 化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网 格 员
在 日 常 监 督 巡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网 格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送辖 区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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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排 放 异 味 气 体 和 异 常 废 水 的 二 非 法 倾 倒 处 置 废 弃 物 的 三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污 水 入 河 排 放 口 设 置 标 识 的 四 存 在 油 烟 直 排 扬 尘 污 染 噪 声 扰 民 等 行 为 的 五 其 他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本 市 实 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考 核 评 价 制度 。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落 实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负 责 人 和 下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及其 负 责 人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职 责 履 行 和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考核 结 果 作 为 其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年 度 考 核 和 奖 惩 任 免 的 重 要 依 据 。
第 十 七 条 市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过 程中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 依 法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应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第 十 八 条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建 立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制 度 , 依 法 开 展 评 价 工 作 , 依 据 评 价 结 果实 施 分 级 分 类 监 管 。在 政 府 采 购 安 排 和 拨 付 财 政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评 优 评 奖 金 融 支 持 等 工 作 中 依 法 应 用 生 态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对 生 态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不 良 的 企 业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采取 增 加 执 法 检 查 频 次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培 训 等 措 施 , 督 促 提 升 生 态
环 境 管 理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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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 十 九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市生 态 环 境 状 况 , 编 制 发 布 实 施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和 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单 ,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分 区 管 控 体 系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生 态 保护 红 线 的 定 期 评 估 机 制 , 评 估 结 果 应 当 作 为 优 化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布局 以 及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考 核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条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根据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需 要 , 划 定 大 气 水 土壤 噪 声 等 功 能 区 划 , 明 确 相 应 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管 控 要 求 ,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实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城 市 开 发 建 设 应 当 统 筹 区 域 大 气 噪 声 污 染 防治 和 污 水 生 活 垃 圾 固 体 废 物 及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处 置 需 求 , 根 据相 关 规 划 同 步 规 划 和 建 设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垃 圾 转 运 和 处 理 设施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废 物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等 环境 保 护 基 础 设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资 源 合 理 高 效利 用 , 围 绕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铝 压 延 加 工 特 色 化 工 铁 合 金 等 产业 高 原 畜 牧 业 种 养 结 合 主 要 农 业 废 弃 物 生 活 圾 焚 烧 发 电 餐 厨 垃 圾 处 置 升 级 废 旧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和 无 废 细
胞 建 设 等 内 容 , 逐 步 实 现 资 源 总 量 管 理 科 学 配 置 全 面 节 约 和绿 色 循 环 , 保 障 全 市 全 域 推 进 无 废 城 市 建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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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加强 对 具 有 重 要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和 生 态 价 值 的 生 态 系 统 的 保 护 。 城 市开 发 建 设 应 当 保 护 天 然 植 被 地 表 水 系 野 生 动 植 物 等 自 然 生 态系 统 , 确 保 原 有 生 态 功 能 不 降 低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生 物 多 样性 保 护 重 大 工 程 , 保 护 珍 稀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 对 稀 有 濒 危 珍 贵 生 物 资 源 及 其 原 生 地 实 行 重 点 保 护 ,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引进 物 种 进 行 跟 踪 观 察 , 对 可 能 入 侵 的 有 害 物 种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控 制措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单 位 或 个 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的 , 应 当 及 时 治 理 和 修 复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修 复 的 , 辖 区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指 定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生 态 环 境 水 务 农业 农 村 林 业 和 草 原 等 部 门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实 施 修 复 , 所 需 费用 由 造 成 损 害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负 担 。因 历 史 原 因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等 情 形 导 致 具 有 重要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和 生 态 价 值 的 水 体 森 林 水 源 涵 养 地 等 生 态 系统 的 生 态 功 能 和 价 值 退 化 或 者 受 到 损 害 的 ,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生态 环 境 水 务 农 业 农 村 林 业 草 原 等 部 门 和 自 然 保 护 地 等 相 关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职 责 组 织 或 者 指 导 协 调 实 施 生 态 修 复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是 本 市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权 利 人 ,
可 以 指 定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赔 偿 权 利 人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工 作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各 园 区 管 委 会 应 当 配 合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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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工 作 , 并 可 以 根 据 市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与 有 关 主管 部 门 共 同 作 为 赔 偿 权 利 人 代 表 ,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工 作 。鼓 励 采 取 原 地 修 复 替 代 修 复 劳 务 代 偿 等 多 种 方 式 赔 偿 受损 生 态 环 境 ,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资 金 应 当 统 筹 用 于 开 展 生 态 环 境修 复 相 关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污 染 环 境 破 坏 生 态 ,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检 察 机 关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生 态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第 二 十 七 条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生 态 环 境 水 务 农 业 农村 林 业 草 原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与 本 级 检 察 机 关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与 生 态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衔 接 机 制 , 积 极 履 行 生 态 修 复 监 督管 理 职 责 , 配 合 生 态 修 复 执 行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和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作 为 制 定 中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的 重 要 内 容 ,持 续 推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面 绿 色 转 型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市 全 域 推 进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 水 务 城 市 管 理 住 房 保 障 城 乡 建 设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城 市 建 设 过 程 中 应 当 采 取措 施 , 控 制 雨 水 径 流 污 染 , 最 大 限 度 改 善 水 环 境 。第 三 十 条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 推 动 传 统 产 业 的 高 端 化 智 能 化 绿 色 化 升 级 。 钢 铁 建 材 有 色 金 属 煤 炭 化 工 电 力 等 重 点
行 业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和 减 少 碳 排 放 , 符 合 规 定 的 碳 排 放 强 度要 求 ,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碳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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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一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 围 绕 培 育 重 点骨 干 企 业 引 进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强 化 科 技 创 新 支 撑 保 障 企 业 用地 供 应 引 进 培 养 高 端 人 才 以 及 财 政 税 收 绿 色 金 融 证 券 市 场 品 牌 创 建 提 升 等 方 面 , 健 全 政 策 激 励 机 制 , 完 善 保 障 体 系 。 重 点发 展 高 效 节 能 产 业 先 进 环 保 产 业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产 业 再 制 造产 业 和 节 能 环 保 服 务 业 , 建 立 现 代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体 系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农 业 和 农 村 环境 统 一 规 划 和 综 合 治 理 , 鼓 励 发 展 生 态 农 业 , 推 广 应 用 清 洁 能 源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处理 等 设 施 建 设 , 并 有 效 保 障 设 施 运 行 。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以及 化 肥 农 药 等 投 入 品 的 使 用 进 行 指 导 和 服 务 , 合 理 控 制 化 肥 农药 施 用 强 度 , 防 止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或 者 其 他 生 态 破 坏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因 地 制 宜 采 取 消 除地 质 灾 害 隐 患 土 地 复 垦 恢 复 植 被 防 治 污 染 等 措 施 , 推 进 绿色 矿 山 建 设 , 加 快 历 史 遗 留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工 作 , 加 强 对 在 建和 运 行 中 矿 山 的 监 督 管 理 , 督 促 采 矿 权 人 切 实 履 行 矿 山 污 染 防 治和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责 任 。 按 照 谁 投 资 谁 受 益 , 谁 治 理 谁 受 益 的原 则 , 通 过 政 府 引 导 和 市 场 化 运 作 方 式 吸 引 社 会 各 方 参 与 矿 山 生态 修 复 。
第 三 十 四 条 推 广 清 洁 能 源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 构 建 清 洁 低 碳 安 全 高 效 的 能 源 体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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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要 求 , 依法 划 定 并 公 布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 在 禁 燃 区 内 , 禁 止 销 售 燃 用高 污 染 燃 料 , 禁 止 新 建 扩 建 燃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的 设 施 。 推 广 使 用空 气 热 能 地 热 能 光 伏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 提 高 清 洁 供 热 比 重 。 加强 民 用 散 煤 管 理 , 完 善 煤 改 电 煤 改 气 等 政 策 措 施 , 在 煤 改 电 煤 改 气 区 域 禁 止 销 售 燃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 已 有 燃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的设 施 ,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改 用 清 洁 能 源 。第 三 十 五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先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鼓 励 支 持 推 广 使 用 新 能 源 机 动 车 和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 完 善 配套 基 础 设 施 , 提 高 城 市 新 能 源 公 共 汽 车 出 租 汽 车 公 务 用 车 等
车 辆 的 比 例 。交 通 运 输 城 市 管 理 邮 政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推 动 公 共 交 通 环 卫 邮 政 快 递 物 流 等 行 业 机 动 车 的 清 洁 能 源 替 代 工 作 。 倡导 和 鼓 励 公 众 选 择 公 共 交 通 自 行 车 步 行 等 绿 色 低 碳 方 式 出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推 进 充 电 基 础 设 施发 展 , 积 极 推 进 居 住 区 域 公 共 区 域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在 政 府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业 园 区 等 内 部 停 车 场 加 快 配 建 充 电 基 础 设施 , 并 鼓 励 对 公 众 开 放 推 动 社 会 化 建 设 运 营 , 促 进 充 电 基 础 设施 投 资 多 元 化 , 引 导 各 类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第 三 十 七 条 建 立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信 息 编 码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建 立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信 息 编 码 登记 管 理 平 台 , 对 在 本 市 使 用 的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的 基 本 信 息 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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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技 术 信 息 排 放 检 验 信 息 等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市 住 房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水 务 城 管 和 综 合 执 法 等 部 门 应 当组 织 督 促 本 行 业 使 用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的 单 位 在 该 平 台 登 记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 三 十 八 条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坚 持 全 民 共 治 源 头 防 控 ,加 强 水 气 声 渣 光 等 环 境 污 染 要 素 综 合 治 理 , 实 施 大 气 水 土 壤 固 废 等 污 染 系 统 防 治 , 切 实 保 障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第 三 十 九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和 鼓 励 开 发 区 各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等 推 行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 鼓 励 建 设 共 享 共用 集 中 运 营 的 公 共 生 态 环 境 基 础 设 施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运 营其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或 者 实 施 污 染 治 理 。第 四 十 条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是污 染 防 治 的 责 任 主 体 , 应 当 建 立 以 下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 明确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一 确 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二 制 定 完 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和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操 作规 程 三 保 证 各 生 产 环 节 符 合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四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工 作 档 案 五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应 急 和 生 态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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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组 织 开 展 环 境 应 急 演 练 , 及 时 消 除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六 按 要 求 落 实 环 境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制 度 七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其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的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环 境 监 测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机 构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相关 资 料 , 不 得 拒 绝 阻 挠 监 督 检 查 ,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弄 虚作 假 。生 态 环 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构 的 资 质 认 定 监 测 数 据 监 测 结 果 抽 查 检 查 , 并 共 享 有 关 信 息 。
第 四 十 二 条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规范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活 动 , 建 立 监 测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责任 追 溯 制 度 , 对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不 得 篡 改 伪造 监 测 数 据 或 者 出 具 虚 假 监 测 报 告 。 采 样 与 分 析 人 员 审 核 与 授权 签 字 人 分 别 对 原 始 监 测 数 据 监 测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监 测 机构 及 其 负 责 人 对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第 四 十 三 条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的 选 型 安 装 运 行 审查 监 测 质 量 控 制 数 据 采 集 和 联 网 传 输 ,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的 标准 。 运 行 单 位 应 当 保 持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及 时 报 告设 施 故 障 , 如 实 记 录 校 准 维 护 记 录 , 不 得 损 坏 设 施 或 蓄 意 影 响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对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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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期 检 查 。第 四 十 四 条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相 关 县 区 人民 政 府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水 务 确 定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制 定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阶 段 性 控 制 目 标 , 明 确 上 下 游 水 质 交 接 左 右岸 共 同 治 理 等 责 任 。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交 接 断 面水 质 监 测 , 并 与 市 水 务 部 门 相 关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共 享 监 测 信 息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交 接 断 面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水 资 源 水 土保 持 强 制 性 约 束 控 制 指 标 落 实 情 况 等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目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状 况 作 为 相 关 县 区 人 民政 府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的 依 据 。
第 四 十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需 要 , 依 法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一 逐 步 优 化 新 能 源 汽 车 使 用 环 境 二 逐 步 淘 汰 高 排 放 车 辆 三 合 理 控 制 燃 油 机 动 车 保 有 量 四 限 制 超 标 燃 油 机 动 车 和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通 行 或 使 用 五 根 据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需 要 限 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行 业 企 业 生 产 六 提 高 环 境 敏 感 区 内 污 染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七 确 定 禁 止 高 排 放 机 动 车 行 驶 的 区 域 时 段 , 划 定 并 公
布 禁 止 使 用 高 排 放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的 区 域 。第 四 十 六 条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业 经 营 者 , 应 当 采 取 油 烟 净 化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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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使 油 烟 达 标 排 放 , 防 止 对 附 近 居 民 的 正 常 生 活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第 四 十 七 条 土 壤 污 染 责 任 人 或 者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可 以 委 托 具备 相 应 专 业 能 力 的 单 位 开 展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从 事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土 壤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效果 评 估 的 单 位 , 应 当 对 评 估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专 业 性 负 责 。第 四 十 八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可 以 在 中 考 高考 全 市 性 重 大 活 动 等 特 殊 期 间 , 对 可 能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影 响 的 活动 , 作 出 时 间 和 区 域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 并 提 前 七 日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四 十 九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涉 疫 垃 圾和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预 案 。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发 生 时 ,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医 疗 废 物 的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等 工 作 , 并 可 以 利用 工 业 窑 炉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等 设 施 协 同 处 置 涉 疫 垃 圾 和 医 疗 废物 。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所 需 的 车 辆 场 地 处 置 设 施 和防 护 物 资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加与第 五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环 境 质 量 环 境 监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以 及 环 境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排 污 费 的 征 收和 使 用 情 况 等 信 息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清 单 ,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五 十 一 条 纳 入 西 宁 市 环 境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名 单 的 企 业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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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定 期 披 露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环 境 管 理 环 境 应 急 环 境 违 法 信 息 碳 排 放 和 污 染 物 产 生 治 理 排 放 等 信 息 发 生生 态 环 境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 因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等 信 息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五 十 二 条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举 报 污 染 环 境 和 破坏 生 态 的 行 为 ,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举 报 后 ,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并 将处 理 结 果 告 知 举 报 人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态环 境 违 法 举 报 制 度 , 向 社 会 公 开 举 报 电 话 网 址 等 , 依 法 受 理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举 报 , 对 举 报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 保护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十 三 条 鼓 励 公 民 以 及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宣传 治 理 监 督 , 参 与 生 态 环 境 科 普 教 育 和 实 践 。鼓 励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基 础 设 施 向 公 众 开 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 五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所 有 人 未 按照 规 定 提 供 登 记 信 息 或 者 及 时 进 行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信 息 , 或 者 提供 虚 假 登 记 信 息 的 , 由 所 在 地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三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五 十 五 条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出 具 虚 假监 测 数 据 结 果 的 , 由 发 放 证 书 的 资 质 认 定 部 门 撤 销 其 资 质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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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对 污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时 , 出 现 检 查 不 合 格的 情 况 ,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对 社 会 化 运 行 单 位 可 建 议 上 级 有 关 主管 部 门 对 其 运 营 资 质 进 行 降 级 停 用 吊 销 等 处 罚 。第 五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未 取 得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定 证 书 或 者 超 出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的 能 力 范 围 开 展 生 态 环境 监 测 活 动 的 , 或 者 在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活 动 中 使 用 不 合 格 计 量 器 具的 ,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第 五 十 八 条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有 滥 用 职 权 玩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其 他 行 为 ,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规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第七章附则第 六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2024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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