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公告〔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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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公告〔2023〕36号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公告〔2023〕36号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2023〕—2),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和《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竹根镇跃进街31号。

三、房屋征收目的:为贯彻落实区委“绿色大硅谷、美丽小西湖、幸福五通桥”目标任务,提升我区公共服务能力。

四、房屋征收部门: (略) 五通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五通桥区竹根镇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9月24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竹根镇人民政府404办公室,联系电话:0833-*。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十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

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委“绿色大硅谷、美丽小西湖、幸福五通桥”目标任务,提升我区公共服务能力,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因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要求,拟征收该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征收补偿依据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征收范围和方式

(一)征收范围:竹根镇跃进街31号,房屋类型为住房。

(二)征收主体: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略) 五通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略) 五通桥区竹根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

(六)签约期限:60日,自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依据产权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以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和性质,由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住房采取货币补偿、指定房源库实物补偿和现有回迁房实物补偿等三种方式,每个产权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原则上以评估价作价补偿,若评估价低于2600元/平方米,按26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接原房,组织实施单位在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资金。

2.指定房源库实物补偿

(1)房源:用于指定房源库补偿的房屋为竹根镇范围内政府按程序选定的小区,房屋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以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为准。

(2)补偿资金结算: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交房的,组织实施单位按期拨付协议内约定的装饰装修费、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奖励费等金额。

(3)选房:住房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向指定房源楼盘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选房单价按指定房源楼盘均价(以具体实施方案指定房源库为准)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选房单价高于楼盘均价的,由被征收人与指定房源楼盘自行结算;被征收人选房单价低于楼盘均价的,凭购房合同与组织实施单位二次结算并补齐差价。

(4)住房被征收人选房面积小于应补偿面积的,剩余未选房面积与组织实施单位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选房面积大于应补偿面积的,由被征收人与指定房源楼盘自行结算。

(5)选房面积不得低于应补偿面积60%。

(6)指定房源库补偿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选房。

(7)所涉及契税、办证费用、维修基金等按补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

(8)交房:指定房源库补偿的房源,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36个月内交房。

(9)物业管理:指定房源库补偿 (略) 场化物业管理,住户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

3.现有回迁房实物补偿

若被征收人愿意选择现有回迁房(西湖新居、涌江南苑、新华苑F区等),结算方式按以下标准执行:应补偿面积与回迁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砖木结构按10元/平方米补差,砖混结构不补差。回迁房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属电梯调换的按1600元/平方米补差,属多层调换的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属电梯调换的按1700元/平方米补差,属多层调换的按1100元/平方米补差;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属电梯调换的按1800元/平方米补差,属多层调换的按1200元/平方米补差。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属电梯调换的按2600元/平方米补差,属多层调换的按1800元/平方米补差。应补偿面积超过回迁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组织实施单位按2600元/平方米支付被征收人。

现有回迁 (略) 场化物业管理,住户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补偿标准

1.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选择评估作价的,不单独计算此项补偿费用)

(1)*等:每平方米补偿150—200元(内外墙装饰、天蓬装饰、包门窗、有地砖)。

(2)*等:每平方米补偿120—150元(内外墙装饰、包门窗、有地砖)。

(3)*等:每平方米补偿80—120元(内外墙装饰、有地砖)。

(4)*等:每平方米补偿60—80元(有地砖)。

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选择评估方式。

2.住房涉及的原有水、电、气、光纤户头,选择实物补偿的,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恢复或迁移;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水500元/户、电400元/户、气4000元/户、光纤1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无水、电、气、光纤户头的,选择实物补偿时,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标准向组织实施单位缴纳开户费。

3.附属设施补偿:见附件。

(三)其他补助及奖励

1.奖励费(以产权户为单位)

(1)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以内签订协议的,按原房产权面积的10%进行奖励,因原房面积小导致此项奖励金额不足7000元的,按7000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在31日-60日以内签订协议的,按原房产权面积的5%进行奖励,因原房面积小导致此项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

超出期限的,不计算奖励费。

2.过渡费

按原房产权面积给与6元/平方米·月的过渡费,选择实物补偿的,过渡期计至交房后2个月(超过1年未交房的按8元/平方米·月计算)。因房屋面积小导致过渡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发放,货币补偿不计算过渡费。

3.搬迁补助费

住宅按产权户计算,按1500元/户·次补助。选择实物补偿的,按先过渡后安置共2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

4.回迁房装饰装修补助费

选择现有回迁房中清水房的,按不超过应补偿面积的标准,给予80元/平方米装饰装修补助,按实结算。

5.被征收住房产权面积奖励后仍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50平方米补偿。

六、实物补偿房源产权证办理

选择实物补偿的,由竹根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缴纳相应工本费。

七、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和《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故意刁难或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煽动闹事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经济乃至于法律的处罚。

(三)征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党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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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公告〔2023〕36号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2023〕—2),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和《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竹根镇跃进街31号。

三、房屋征收目的:为贯彻落实区委“绿色大硅谷、美丽小西湖、幸福五通桥”目标任务,提升我区公共服务能力。

四、房屋征收部门: (略) 五通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五通桥区竹根镇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9月24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竹根镇人民政府404办公室,联系电话:0833-*。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十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

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委“绿色大硅谷、美丽小西湖、幸福五通桥”目标任务,提升我区公共服务能力, (略) 五通桥区福华通材初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因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要求,拟征收该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征收补偿依据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征收范围和方式

(一)征收范围:竹根镇跃进街31号,房屋类型为住房。

(二)征收主体: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略) 五通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略) 五通桥区竹根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

(六)签约期限:60日,自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依据产权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以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和性质,由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住房采取货币补偿、指定房源库实物补偿和现有回迁房实物补偿等三种方式,每个产权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原则上以评估价作价补偿,若评估价低于2600元/平方米,按26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接原房,组织实施单位在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资金。

2.指定房源库实物补偿

(1)房源:用于指定房源库补偿的房屋为竹根镇范围内政府按程序选定的小区,房屋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以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为准。

(2)补偿资金结算: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交房的,组织实施单位按期拨付协议内约定的装饰装修费、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奖励费等金额。

(3)选房:住房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向指定房源楼盘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选房单价按指定房源楼盘均价(以具体实施方案指定房源库为准)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选房单价高于楼盘均价的,由被征收人与指定房源楼盘自行结算;被征收人选房单价低于楼盘均价的,凭购房合同与组织实施单位二次结算并补齐差价。

(4)住房被征收人选房面积小于应补偿面积的,剩余未选房面积与组织实施单位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选房面积大于应补偿面积的,由被征收人与指定房源楼盘自行结算。

(5)选房面积不得低于应补偿面积60%。

(6)指定房源库补偿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选房。

(7)所涉及契税、办证费用、维修基金等按补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

(8)交房:指定房源库补偿的房源,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36个月内交房。

(9)物业管理:指定房源库补偿 (略) 场化物业管理,住户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

3.现有回迁房实物补偿

若被征收人愿意选择现有回迁房(西湖新居、涌江南苑、新华苑F区等),结算方式按以下标准执行:应补偿面积与回迁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砖木结构按10元/平方米补差,砖混结构不补差。回迁房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属电梯调换的按1600元/平方米补差,属多层调换的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属电梯调换的按1700元/平方米补差,属多层调换的按1100元/平方米补差;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属电梯调换的按1800元/平方米补差,属多层调换的按1200元/平方米补差。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属电梯调换的按2600元/平方米补差,属多层调换的按1800元/平方米补差。应补偿面积超过回迁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组织实施单位按2600元/平方米支付被征收人。

现有回迁 (略) 场化物业管理,住户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补偿标准

1.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选择评估作价的,不单独计算此项补偿费用)

(1)*等:每平方米补偿150—200元(内外墙装饰、天蓬装饰、包门窗、有地砖)。

(2)*等:每平方米补偿120—150元(内外墙装饰、包门窗、有地砖)。

(3)*等:每平方米补偿80—120元(内外墙装饰、有地砖)。

(4)*等:每平方米补偿60—80元(有地砖)。

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选择评估方式。

2.住房涉及的原有水、电、气、光纤户头,选择实物补偿的,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恢复或迁移;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水500元/户、电400元/户、气4000元/户、光纤1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无水、电、气、光纤户头的,选择实物补偿时,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标准向组织实施单位缴纳开户费。

3.附属设施补偿:见附件。

(三)其他补助及奖励

1.奖励费(以产权户为单位)

(1)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以内签订协议的,按原房产权面积的10%进行奖励,因原房面积小导致此项奖励金额不足7000元的,按7000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在31日-60日以内签订协议的,按原房产权面积的5%进行奖励,因原房面积小导致此项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

超出期限的,不计算奖励费。

2.过渡费

按原房产权面积给与6元/平方米·月的过渡费,选择实物补偿的,过渡期计至交房后2个月(超过1年未交房的按8元/平方米·月计算)。因房屋面积小导致过渡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发放,货币补偿不计算过渡费。

3.搬迁补助费

住宅按产权户计算,按1500元/户·次补助。选择实物补偿的,按先过渡后安置共2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

4.回迁房装饰装修补助费

选择现有回迁房中清水房的,按不超过应补偿面积的标准,给予80元/平方米装饰装修补助,按实结算。

5.被征收住房产权面积奖励后仍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50平方米补偿。

六、实物补偿房源产权证办理

选择实物补偿的,由竹根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缴纳相应工本费。

七、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和《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故意刁难或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煽动闹事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经济乃至于法律的处罚。

(三)征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党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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