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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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共7类、151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审查合格的制发送达审查意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审查意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审查意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书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出具审查意见书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验收合格的制发送达验收意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验收意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出具验收意见书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消防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同意登记的制发送达登记证明,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重机械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使用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 (略) 道路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 (略) 道路的, (略) 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略) 道路原状; (略) 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 (略) 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 (略) (略) 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 (略) 道路审批’、‘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 (略) 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略) 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 (略) 政设施管线等设施建设审批表》;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 (略) (略) 政设施管线等设施建设审批企业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工程 (略) 绿地、树木审批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 (略) 绿化用地; (略) 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化用地,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略)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略) 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略) 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好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略) 园林绿化用地。 (略) 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 (略) 有关 (略) 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3.《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合格的制发送达意见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使用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 (略)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登记的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4、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2.《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合格的制发送达意见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使用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略) 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略) 总体规划, (略) 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略) 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 (略) 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附件1第26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登记的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使用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略) 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48条至第52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供热企业或个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应办理变更注册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行为、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执业人员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6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9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34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32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2011年1 (略) 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略) 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行)第 (略)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10年7月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 (略)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2011年1 (略) 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单位违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为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违法物业管理行为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征收 污水处理费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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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令第641号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公共供水企业向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二)公共供水企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三)向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四)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五)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六)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0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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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占用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略) 道路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 (略) 道路占 (略) 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略) 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加 (略) 道路挖掘审批企业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检查 (略) 场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略) 有关主管部 (略) 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检查 建材装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略) 规定。 《 (略) 办公 (略) 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检查 城市燃气、城市供热企业经营服务情况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检查 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略)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盒标识,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2.《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略) 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 (略) 统一的管理体系。古 (略) 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单位管界 (略) 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名木应当及时抢救和复壮,保证古树名木的正常生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并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确认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 (略) 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 (略) 、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 (略) 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依据文号: (略) 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略)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比例,并根据居民收入、财产、住房困难状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五) (略)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略)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以及当地政府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地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并适时调整。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城镇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 (略) 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略) 、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 (略) 、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1.审核责任: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请材料审验核查;
2.公示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登记;
3.资金拨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补贴。
对违规受理、无故不受理;
对违规批复补贴;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责任。
115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验收合格的制发送达验收意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验收意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出具验收意见书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消防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确认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 (略) 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全文 根据《 (略) 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 办 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 (略) 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 (略) 藏区、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 (略) 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 (略) 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 (略) 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审核责任: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请材料审验核查;
2.公示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登记;
3.分配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分配入住。
对违规受理、无故不受理;
对违规分配;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责任。
117 行政确认 招标文件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建筑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确认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确认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楼盘表建立)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 (略)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 行政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第六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责任:对本辖区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进行受理。
2资料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所有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3、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存复印件,3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重机械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备案证书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隐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备案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确认 三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略) 建设厅申请二、三级资质的企业,省建设厅在许 (略)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被许可的企业持资质证书 (略)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略)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的四级和暂定资质企业,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行政许 (略) 建设厅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二项 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实施方案须报当地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机构审核,否则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确认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略)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略)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略) 、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 (略) 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 (略) 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1、审查责任: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是否符合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办公 (略)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第二项 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等支出。第四项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 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第四项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要按照房改委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行开设专户、财政实施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使用,不设财政专户。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所有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全部留产权单位,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要及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的专项帐户。并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各级房改办要加强对集资建房款的管理,保证用于住宅建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的住房资金管理系统,从归集、管理到使用必须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严肃房改政策和财经纪律,住房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当地房改委研究决定,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房改资金,必须保证专项使用。对过去已经挪用的,在6月30日前必须归还,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房改金融业务由人民银行确定的专业银行承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3.《 (略)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7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 行政确认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确认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 行政确认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2.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确认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确认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3.《 (略)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 (略) 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全文; 5.《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确认 房产实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奖励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1.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略)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2.表彰责任:按 (略) 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其他权力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审查合格的制发送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38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 (略) 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期缴纳租金及承租期间发生的各类必需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人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设定的抵押除外。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收购。 (略)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租金收缴责任:逐年收缴租金。 对违规收缴租金;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责任。
139 其他权力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0 其他权力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 (略) 道路批准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略) 于1996年6 (略) 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0号《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依法向县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准予许可的,颁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 (略) 道路挖掘许可的建设审批企业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其他权力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 (略)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略)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其他权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审查责任: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是否符合规定;3、公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使用金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使用规定进行审批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审批使用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其他权力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审核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 (略) 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新建学校、医院、 (略) 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 (略) 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2.《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公园不低于*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审核通过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审核通过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其他权力 小区物业企业招投标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审查责任: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是否符合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合同备案、抵押合同备案、租赁合同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 (略) 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渔业资源重大损失或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其他权力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物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 (略) 令第379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审查责任: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是否符合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其他权力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款第一条: (略) ( (略) 城市、 (略) 、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2.《 (略) 财政厅< (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2号》;3.《 (略) 财政 (略) 财政厅< (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邯财综〔2017〕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对擅自减免或者改变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配套费及增量部分使用范围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9 其他权力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38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财社〔2011〕88号;条款号: (略) 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行政区域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1.审批责任:对申报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审批; 2.检查责任: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检查监督; 3.验收责任:对完工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进行验收; 4.资金拨付责任:对通过验收的农村违反改造农户进行拨付。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 其他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1.使用单位提交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定期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1 其他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五)其他规定的文件。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共7类、151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审查合格的制发送达审查意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审查意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审查意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书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出具审查意见书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验收合格的制发送达验收意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验收意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出具验收意见书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消防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同意登记的制发送达登记证明,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重机械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使用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 (略) 道路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 (略) 道路的, (略) 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略) 道路原状; (略) 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 (略) 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 (略) (略) 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 (略) 道路审批’、‘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 (略) 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略) 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 (略) 政设施管线等设施建设审批表》;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 (略) (略) 政设施管线等设施建设审批企业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工程 (略) 绿地、树木审批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 (略) 绿化用地; (略) 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化用地,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略)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略) 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略) 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好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略) 园林绿化用地。 (略) 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 (略) 有关 (略) 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3.《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合格的制发送达意见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使用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 (略)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登记的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4、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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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2.《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合格的制发送达意见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使用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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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略) 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略) 总体规划, (略) 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略) 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 (略) 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附件1第26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登记的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使用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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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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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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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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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略) 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48条至第52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供热企业或个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应办理变更注册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行为、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执业人员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6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9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34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32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2011年1 (略) 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略) 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行)第 (略)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10年7月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 (略)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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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2011年1 (略) 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单位违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为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违法物业管理行为的处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 (略) 强制执行。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征收 污水处理费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令第641号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公共供水企业向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二)公共供水企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三)向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四)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五)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六)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0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占用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略) 道路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 (略) 道路占 (略) 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略) 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加 (略) 道路挖掘审批企业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检查 (略) 场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略) 有关主管部 (略) 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检查 建材装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略) 规定。 《 (略) 办公 (略) 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检查 城市燃气、城市供热企业经营服务情况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检查 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处罚的,移交相关科室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略)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盒标识,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2.《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略) 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 (略) 统一的管理体系。古 (略) 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单位管界 (略) 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名木应当及时抢救和复壮,保证古树名木的正常生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并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确认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 (略) 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 (略) 、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 (略) 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依据文号: (略) 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略)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比例,并根据居民收入、财产、住房困难状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五) (略)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略)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以及当地政府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地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并适时调整。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城镇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 (略) 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略) 、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 (略) 、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1.审核责任: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请材料审验核查;
2.公示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登记;
3.资金拨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补贴。
对违规受理、无故不受理;
对违规批复补贴;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责任。
115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验收合格的制发送达验收意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验收意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出具验收意见书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消防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确认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 (略) 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全文 根据《 (略) 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 办 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 (略) 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 (略) 藏区、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 (略) 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 (略) 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 (略) 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审核责任: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请材料审验核查;
2.公示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登记;
3.分配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分配入住。
对违规受理、无故不受理;
对违规分配;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责任。
117 行政确认 招标文件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建筑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确认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确认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楼盘表建立)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 (略)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 行政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第六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责任:对本辖区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进行受理。
2资料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所有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3、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存复印件,3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重机械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备案证书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隐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备案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确认 三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略) 建设厅申请二、三级资质的企业,省建设厅在许 (略)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被许可的企业持资质证书 (略)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略)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的四级和暂定资质企业,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行政许 (略) 建设厅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二项 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实施方案须报当地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机构审核,否则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确认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略)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略)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略) 、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 (略) 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 (略) 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1、审查责任: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是否符合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办公 (略)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第二项 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等支出。第四项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 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第四项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要按照房改委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行开设专户、财政实施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使用,不设财政专户。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所有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全部留产权单位,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要及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的专项帐户。并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各级房改办要加强对集资建房款的管理,保证用于住宅建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的住房资金管理系统,从归集、管理到使用必须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严肃房改政策和财经纪律,住房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当地房改委研究决定,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房改资金,必须保证专项使用。对过去已经挪用的,在6月30日前必须归还,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房改金融业务由人民银行确定的专业银行承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3.《 (略)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7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 行政确认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确认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 行政确认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2.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确认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确认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3.《 (略)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 (略) 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全文; 5.《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确认 房产实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奖励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1.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略)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2.表彰责任:按 (略) 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其他权力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审查合格的制发送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38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 (略) 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期缴纳租金及承租期间发生的各类必需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人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设定的抵押除外。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收购。 (略)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租金收缴责任:逐年收缴租金。 对违规收缴租金;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责任。
139 其他权力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0 其他权力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 (略) 道路批准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略) 于1996年6 (略) 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0号《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依法向县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准予许可的,颁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 (略) 道路挖掘许可的建设审批企业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其他权力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 (略)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略)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其他权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审查责任: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是否符合规定;3、公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使用金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使用规定进行审批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审批使用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其他权力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审核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 (略) 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新建学校、医院、 (略) 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 (略) 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2.《 (略)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公园不低于*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审核通过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审核通过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其他权力 小区物业企业招投标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审查责任: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是否符合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合同备案、抵押合同备案、租赁合同备案)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 (略) 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渔业资源重大损失或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其他权力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物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 (略) 令第379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审查责任: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是否符合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其他权力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款第一条: (略) ( (略) 城市、 (略) 、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2.《 (略) 财政厅< (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2号》;3.《 (略) 财政 (略) 财政厅< (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邯财综〔2017〕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对擅自减免或者改变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配套费及增量部分使用范围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9 其他权力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38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财社〔2011〕88号;条款号: (略) 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行政区域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1.审批责任:对申报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审批; 2.检查责任: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检查监督; 3.验收责任:对完工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进行验收; 4.资金拨付责任:对通过验收的农村违反改造农户进行拨付。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 其他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大名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1.使用单位提交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定期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1 其他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大名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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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五)其他规定的文件。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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