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阜城县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关于划定阜城县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关于划定阜城县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全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划定阜城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燃气设施
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略) 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的规定,划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一)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运营单位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液化石油气混气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柜)、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范禁止的行为
(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二)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的规定,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涉气施工注意事项及要求
单位和个人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管道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六、燃气保护设施巡查、维护、处罚
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监督,及时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燃气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监督电话:12345
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关于划定阜城县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全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划定阜城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燃气设施
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略) 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的规定,划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一)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运营单位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液化石油气混气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柜)、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范禁止的行为
(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二)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的规定,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涉气施工注意事项及要求
单位和个人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管道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六、燃气保护设施巡查、维护、处罚
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监督,及时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燃气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监督电话:12345
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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