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文件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4 号) | 1.《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2.《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21〕15号 | 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在发放许可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 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
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0〕75号) | 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 |
1.《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品牌连锁便利店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市监发〔2022〕21号);2.《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直营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市监发〔2022〕22号)。 | (略) 场监管部门 | ||||||
3 | 药品零售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先进争创一流营商环境三年(2022—2024)行动方案》(昆市监发〔2022〕20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 (略) 场监管部门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药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后续监督检查情况归入监管档案,对检查发现药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药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
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先进争创一流营商环境三年(2022—2024)行动方案》(昆市监发〔2022〕20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 市市场监管局(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县级药监部门实施;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市级权限委托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医疗器械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后续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归入监管档案,对检查发现医疗器械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医疗器械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
附件:1.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材料、文书规范
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材料、文书规范
附件1: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材料、文书规范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文件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4 号) | 1.《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2.《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21〕15号 | 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在发放许可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 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
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0〕75号) | 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 |
1.《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品牌连锁便利店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市监发〔2022〕21号);2.《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直营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市监发〔2022〕22号)。 | (略) 场监管部门 | ||||||
3 | 药品零售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先进争创一流营商环境三年(2022—2024)行动方案》(昆市监发〔2022〕20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 (略) 场监管部门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药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后续监督检查情况归入监管档案,对检查发现药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药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
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先进争创一流营商环境三年(2022—2024)行动方案》(昆市监发〔2022〕20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 市市场监管局(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县级药监部门实施;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市级权限委托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医疗器械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后续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归入监管档案,对检查发现医疗器械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医疗器械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
附件:1.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材料、文书规范
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材料、文书规范
附件1: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材料、文书规范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