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7月27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7月27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7日-2023年8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 (略) 新联大街
邮 编:*
项目名称:营口昌 (略) 备用10t/h燃气锅炉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建设单位:营口昌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信一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代码:2301-*-04-02-*)为扩建项目, (略) 内空地。主要建设1台燃气锅炉以及配套附属设施,购置1台10t/h燃气蒸汽锅炉及相关附属设备。项目总投资55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建1座锅炉房,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新增生活用水,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再生废水经厂内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东部污水处理厂,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的排放浓度满足《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pH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指定地点由厂家回收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
6、你公司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结合本项目适时制定完善全厂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7、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8、按照《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9、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10、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11、本项目燃气锅炉为备用锅炉,仅在三峡集团(营口) (略) 供汽不稳定时启用,待三峡集团(营口) (略) 稳定运行后,对本项目备用锅炉及配套设施进行拆除,并恢复至环评时规划建设的供汽系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7日-2023年8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 (略) 新联大街
邮 编:*
项目名称:营口昌 (略) 备用10t/h燃气锅炉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建设单位:营口昌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信一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代码:2301-*-04-02-*)为扩建项目, (略) 内空地。主要建设1台燃气锅炉以及配套附属设施,购置1台10t/h燃气蒸汽锅炉及相关附属设备。项目总投资55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建1座锅炉房,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新增生活用水,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再生废水经厂内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东部污水处理厂,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的排放浓度满足《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pH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指定地点由厂家回收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
6、你公司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结合本项目适时制定完善全厂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7、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8、按照《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9、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10、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11、本项目燃气锅炉为备用锅炉,仅在三峡集团(营口) (略) 供汽不稳定时启用,待三峡集团(营口) (略) 稳定运行后,对本项目备用锅炉及配套设施进行拆除,并恢复至环评时规划建设的供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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