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公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会前公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地块编码:*,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凤城十路以南、育新路以西,总面积为13.491亩,其中代征道路1.748亩,代征绿地1.743亩,本次需要调查面积为净用地10亩,地理中心坐标为E108.95299°,N34.35429°。该地块原为张千户村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2021年10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划拨用地规划意见(HB2021-7),规划为行政办公用地(A1),用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分类划分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代码为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作为责任主体,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3年04月0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略) 公安局未央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于2023年06月21日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概况该地块原为张千户村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据陕政土批〔2009〕 (略) 国土字〔2009〕第412号审批土地件批准,2009年该地块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1年10月27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划拨用地规划意见(HB2021-7),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A1);2022年7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JK02293),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将1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的批复》(市资源字〔2022〕第356号),同意将该地块使用权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于2022年8月1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JK号),2022年9月7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4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JK号)。
3、工作方案调查单位主要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近村民、企业相关负责人等收集资料,查阅地方官网,开展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液、废渣的泄露、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上风向及地下水上游方向无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无污染物迁移现象。
经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地块内历史及周边500m范围内出现过企业,经前文对企业污染物影响分析得知:相关企业对项目地块污染影响较小,环境状况可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认为本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行政办公用地(A1)开发利用。
委托单位: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
编制单位:陕西 (略)
公示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提取码:ctpf
联系人:赵春霞
联系电话:*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地块编码:*,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凤城十路以南、育新路以西,总面积为13.491亩,其中代征道路1.748亩,代征绿地1.743亩,本次需要调查面积为净用地10亩,地理中心坐标为E108.95299°,N34.35429°。该地块原为张千户村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2021年10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划拨用地规划意见(HB2021-7),规划为行政办公用地(A1),用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分类划分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代码为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作为责任主体,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3年04月0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略) 公安局未央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于2023年06月21日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概况该地块原为张千户村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据陕政土批〔2009〕 (略) 国土字〔2009〕第412号审批土地件批准,2009年该地块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1年10月27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划拨用地规划意见(HB2021-7),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A1);2022年7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JK02293),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将1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的批复》(市资源字〔2022〕第356号),同意将该地块使用权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于2022年8月1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JK号),2022年9月7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4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JK号)。
3、工作方案调查单位主要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近村民、企业相关负责人等收集资料,查阅地方官网,开展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液、废渣的泄露、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上风向及地下水上游方向无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无污染物迁移现象。
经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地块内历史及周边500m范围内出现过企业,经前文对企业污染物影响分析得知:相关企业对项目地块污染影响较小,环境状况可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认为本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行政办公用地(A1)开发利用。
委托单位: (略) 公安局未央分局
编制单位:陕西 (略)
公示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提取码:ct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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