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罚〔2023〕2号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罚〔2023〕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 2023?〕2号
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G,法定代表人石培根, (略) 宿松县河塌乡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年 5?月 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原材料(主要是鹅卵石)未采取密闭、遮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 (略) 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 2023年5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
4.2023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具 (略) 法定代表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 2023 〕2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自由裁量情况,经集体讨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对露天堆放的原料限期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 2023?〕2号
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G,法定代表人石培根, (略) 宿松县河塌乡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年 5?月 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原材料(主要是鹅卵石)未采取密闭、遮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 (略) 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 2023年5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
4.2023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具 (略) 法定代表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 2023 〕2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自由裁量情况,经集体讨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对露天堆放的原料限期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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