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31日-2023年7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9-*
通讯地址: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22号政务服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
邮 编:*
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年产2万吨饮品(益生菌原浆、酵素)加工项目 | 广剑环审〔2023〕8号 | 2023.7.31 |
2 | (略) 剑阁县城镇供水工程鹤龄水厂 | 广剑环审〔2023〕9号 | 2023.7.31 |
附件: | |
广剑环审[2023]8号年产2万吨(益生菌原浆、酵素)加工项目批复.doc | |
广剑环审[2023] (略) 剑阁县城镇供水工程鹤龄水厂批复.doc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31日-2023年7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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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年产2万吨饮品(益生菌原浆、酵素)加工项目 | 广剑环审〔2023〕8号 | 2023.7.31 |
2 | (略) 剑阁县城镇供水工程鹤龄水厂 | 广剑环审〔2023〕9号 | 2023.7.31 |
附件: | |
广剑环审[2023]8号年产2万吨(益生菌原浆、酵素)加工项目批复.doc | |
广剑环审[2023] (略) 剑阁县城镇供水工程鹤龄水厂批复.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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