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厅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不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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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生态环境厅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不罚〔2023〕1号

(略) 生态环境厅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不罚〔2023〕1号

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T6CF32D,法定代表人洪泽良, (略) 宿松县长铺镇长铺社区桥东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6月中旬开始新建水泥稳定碎石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023年5月31日, (略)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2023年6月13日, (略) 进行检查,现场你公司正主动组织对已安装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2023年6月21日, (略) 进行复查,现场你公司已将安装的设备全部拆除、清理并将场地恢复原状。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宿 (略) 的身份;

2. 2023年5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 (略) 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评文件未批即已建设的情况;

3. 2023年5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宿 (略) 水泥稳定碎石项目已建设的情况;

4.2023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宿 (略) 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评文件未批即已建设的情况;

5.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 (略) 主动组织对已安装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的情况;

6. 2023年6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宿 (略) 主动组织对已安装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的情况;

7.2023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 (略) 将安装的设备全部拆除、清理并将场地恢复原状的情况;

8. 2023年6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宿 (略) 将安装的设备全部拆除、清理并将场地恢复原状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宜环(松)不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已声明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司法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中清单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 (略) 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皖环发〔2021〕33号)中清单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生态环境厅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不罚〔2023〕1号

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T6CF32D,法定代表人洪泽良, (略) 宿松县长铺镇长铺社区桥东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6月中旬开始新建水泥稳定碎石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023年5月31日, (略)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2023年6月13日, (略) 进行检查,现场你公司正主动组织对已安装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2023年6月21日, (略) 进行复查,现场你公司已将安装的设备全部拆除、清理并将场地恢复原状。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宿 (略) 的身份;

2. 2023年5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 (略) 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评文件未批即已建设的情况;

3. 2023年5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宿 (略) 水泥稳定碎石项目已建设的情况;

4.2023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宿 (略) 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评文件未批即已建设的情况;

5.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 (略) 主动组织对已安装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的情况;

6. 2023年6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宿 (略) 主动组织对已安装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的情况;

7.2023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 (略) 将安装的设备全部拆除、清理并将场地恢复原状的情况;

8. 2023年6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宿 (略) 将安装的设备全部拆除、清理并将场地恢复原状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宜环(松)不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已声明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司法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中清单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 (略) 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皖环发〔2021〕33号)中清单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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